智仁矩阵 | 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二)——公司命名的要求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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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二)——公司命名的要求》
新《公司法》第六条 :
新《公司法》第七条 :
设立公司时取一个既响亮又具有辨识度的名称,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再加上我们中国人所信奉的取一个寓意丰富的吉名的习惯,又为公司命名增添了很多的神秘色彩。在以前的《公司法》条文里,仅对公司名称中需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做了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新增加了一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对于公司名称的命名作出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杜绝了公司任意命名的弊端。
对于公司名称来说,目前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该《规定》中,对于公司名称的命名均做出了明确的指引性规定,让我们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减少在名称选择时出现误区。本文将借《公司法》修改的契机,向大家介绍下《规定》对于公司名称的特殊规定。
首先,完全禁止在公司名称中出现的情形。根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上述九种情形,在公司选取名称时需要完全禁止出现,如果在公司名称中出现上述内容,将无法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
其次,对含有全国性区域含义的名称从严审核。《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名称是不能随意出现代表全国性地域范围的用词的,那么企业的名称中有关区域的表述应该怎么表述呢?在《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所以,在公司名称中是必须要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但是该区域一般是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为准,具体县级以上的哪一级会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来确定。
最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该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名称被其他公司侵犯,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损害赔偿。同时,如果有公司利用其他公司的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也可以通过法律追求其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而利用公司名称所进行的不正当行为一般是希望通过与知名公司的名称相似而达到混淆真假的目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的企业名称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所以,只要是在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的公司名称,如果有其他企业利用公司登记的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提醒企业的是,企业名称权应当如同商标一样予以高度重视,不仅应当与商标注册、域名注册一起建立体系性的保护,还要通过巡查方式及早发现企业名称被侵权的情形。如果发现名称权被侵权,可通过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也可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处理,更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被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
贺宁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擅长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有丰富经验。
主要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秘书
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劳保委委员
杭州东部软件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主要荣誉:
第五届杭州律师论坛劳动与社会保障分论坛一等奖
著作文章: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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