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 | 公司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消费者可据此要求民事赔偿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法海痴语】的《公司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消费者可据此要求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14年,消费者缪某在经销商逸某公司(上某汽车经销商)处购车。2016年,缪某发现上某汽车因与上海地区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而受到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上某汽车和逸某公司通过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垄断协议,导致其购车时支付了高于市场竞争价格的费用,要求赔偿垄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一审二审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认定消费者因垄断行为而受有损失:消费者缪某提交的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自2014年起,上某汽车与上海地区经销商(含逸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上某汽车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二审中,上某汽车和逸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据此,可以认定上某汽车与逸某公司系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垄断行为实施者。
缪某于垄断协议实施期间购车,可以认定缪某因上某汽车与逸某公司达成并实施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而受到损害。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2)赔偿经济损失:由于该案系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被行政机关处罚后,消费者作为受害人提起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应当为经营者之间限定的最低转售非竞争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法院认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上某汽车赔偿损失,同时逸某公司对该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相关法律:《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合理开支: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的公证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用的合理开支赔偿。
[相关法律: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现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原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生效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消费者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般无需举证证明。因而若有类似情形发生,消费者认为自己因为某企业的垄断行为遭受了损失。在要求赔偿时,可提交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明相关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作为消费者,如您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关注到相关企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实施了垄断行为,可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购买记录等),要求垄断行为人赔偿垄断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差价赔偿;2)合理开支: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作者简介
林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涉外(一带一路)
专业委员会主任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
作者简介
袁瑞笑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教育背景: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
如果你觉得文章不错,欢迎分享转发到朋友圈,欢迎关注“智仁律师”和“法海痴语”公众号,更多精彩内容和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