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 | 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协同合作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摘要: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校等科研机构、法院等争议处理机构、国家和政府形成了系统性的协同合作机制。高校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争议处理机构发挥着理论联系实践的链条作用,国家、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环境营造同样必不可少。其中,高校承担着教育产品、服务供给的职能,并直接面向于市场。法院等争议处理机构则提供了丰富的应用场景,为涉外法治人才搭建了宽广的实践平台。国家和政府通过指导高校和争议处理机构,提升涉外学术人才培养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司法管理机构从思想层面对涉外法治人才进行引领,树立榜样的力量。理论、实践、思想引领三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Abstract: Focus on foreign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Universities and other research institutions, dispute settlement institutions such as courts, the state and the government have formed a systematic mechanism of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Universities play a basic and pioneering role. Dispute settlement institutions play a chain role of linking theory with practice. National and government policy support and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are also essential. Among them,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take the function of supplying education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and directly face the market. The courts and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institutions provide a lot of practical opportunities and a broad practice platform for foreign legal talents. The State and the Government, by guiding universities and dispute-handling institutions, have upgraded their capacity to train foreign-related academic personnel and realized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judicia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leads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from the ideological level and sets a model. Theory, practice and thought-leading are organically combined and complement each other.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协同合作;思想引领
Key words: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Cultivate, Collaboration;Thought-leading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在新时代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学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目标。为此实现目标,高教司将涉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将其作为新文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不断探索与完善体制,致力于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切实的人才支撑。然而,尽管有这些努力,目前的涉外法治人才数量和质量仍难以满足我国在贸易、国际事务以及涉外法治建设方面的需求。国家如何培养一批拥有家国情怀、精通国际法律规则、具有法治信仰、具备良好外语能力的涉外法治人才,高校、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在其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他们之间又是如何协同合作的,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高校法学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起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人才的培养来源于教育,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校的法学教育,为培养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的涉外法治人才,高校法学教育承担了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先导性基础性角色。高校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一直以来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资源比较优势来探索适合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也正因为高校特别是政法特色类院校的法学学术根基雄厚、专业化水平高,有的高校优先采用特色实验班模式来培育人才。实践中,一些高校采取了创新的教育模式,特别是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之间进行联合培养,以更好地培养适应国际法律事务的专业人才。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尝试了“4+2”的培养模式,将法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紧密结合。这种模式强调了本科与研究生阶段的无缝衔接,使学生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使学生在深造的不同阶段都能够接触到涉外法律的内容。同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行的“2+2+2”上海交通大学“三三制”等,这一类学制的创新都贯通法学本科和硕士的培养,突出外语和专业在课程设置中的融合,在司法伦理与语言能力训练的基础上,完成基础性知识体系的建构以及职业技能的初步培训。从课程内容设置上来看,除了传统的基础学科教学,越来越多法学院开设了专门的实践模拟课,让学生从一名涉外民商事律师或是法官、仲裁员的角度,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涉外民商事诉讼、商事调解等法律实践活动。随着杰赛普 (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大赛、威廉维斯(Willem C.Vis)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大赛、国际投资仲裁模拟法庭大赛、中国国际海洋法模拟法庭竞赛等法学全球性全英文赛事被越来越多国内法学院了解和参与,高水平国际化学科赛事的备赛培训和参赛比拼成为短时间高强度训练涉外卓越法治人才法律检索、文书写作、团队合作、沟通表达等能力的重要途径。[ 陶立峰.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路径探索.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21年第2期]同时,高校还要尽力为法学学生提供更多与国际法律实践相关的机会,通过与其他涉外法治相关组织的联动创造实践教学的契机,如有条件,高校可以与政府涉外部门建立合作桥梁,输送在校学生前往政府部门实习。例如,学生可以前往司法部、商务部、外交部等政府涉外部门,参与实际工作,了解国家的外交、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涉外法律事务。这种实践经验不仅有助于学生在涉外法律领域积累经验,还可以使他们拥有更好的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发展机遇。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传统授课式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根本上改变由于涉外法治人才的不足而带来的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失败和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较低的短板。即使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较发达的上海,律师在国际法、国际业务的经验、法律服务的技能,外语程度等方面和国外律师还是有一定差距,这是造成其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力较弱的主要原因。面对在全球经济、政治和法治急剧变化的新常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必须要由全新的变革。
我们需明确认知,传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涉外人才短缺的问题,这进一步影响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和国际化管理方面的能力不足。即使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日益成熟的城市,如上海,涉外律师在国际法律、国际业务的实践经验、法律服务技能以及外语熟练程度等领域与国外律师依然存在差距,这正是其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不强的主要原因。在世界经济、政治急剧变化的背景下,涉外人才的培养方式和教学方法需要进行全新的设计,从而满足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所等机构提供广阔的实践平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一直谋求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合作共赢,在早期我国涉外规则立法体系尚不完善、规定了一些原则的情况下,各级法院处理各类涉及外国因素的民商事争议的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而各类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调处离不开涉外法治人才的参与和实践。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涉及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常常需要充分参考并研究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审判领域所积累的具体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体制机制创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司法国际及区际公信力的提升、海事法院在涉外海事海商领域构建亚太地区海事海商争议的解决中心、人民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高水平的司法监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 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等等,这些都极大拓展和丰富了我国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 刘仁山.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报,2020 年10 月13 日第 002 版]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所作为纠纷调处的前沿阵地,在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中,拥有着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汇集了世界上最庞大的从事涉外审判的团队,其中数量相当的法官具备广泛的全球视野、扎实的国际法功底、熟悉的国情认知、出色的法律洞察能力。同时,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也培养了大量涉外领域专业的法律人才。因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继续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审理国际纠纷的能力,推动立法的完善和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同时,在共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变革实践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法院和仲裁委应积极搭建与高校的良性互动平台,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三、国家和政府应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我国幅员辽阔,邻国众多,各地有各自鲜明的发展重点与开放方向,因此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的需求是多样的。比如,自贸试验区建设既强调涉外投资、对外贸易、涉外金融、政府监管等领域的共性制度创新,也突出其承担着各有侧重的差别化改革开放试点任务,从而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合作、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建设等多层次、差异化制度创新。[孟庆瑜,李汶卓.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与实现机制 ——基于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人才需求分析.河北法学,2020年8月第39卷第8期]但目前,国家和政府在培养多样化涉外法治人才方面,给予的政策支持和环境营造依然力度不够,对于我国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相关规定分散存在于较多个原则性、倡导性的政策文件中,如《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等,其中关于实际实施等具体规定的占比较低,尤其是有关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相关规定甚至出现空白状态。此外,我国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基本上位于东部地区,在我国奉行加深对外开放、推动开放差异化等新格局下,对外法治人才培育的政策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况。
四、树立涉外法治人才榜样,给予正确的思想引导
从事涉外法治业务投入大,产出低,见效慢。涉外法律服务要求法律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国内法律和各种国际公约,还要精通英语或其他国外语言,此外还要对国外的法律态势有了解,这就需要有志于从事涉外法律的人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而且还要面临短期内没有经济收益的现状。在如此快节奏的时代,即便个人能够承担的起高额的学习成本和微薄的收益,单位也无法忍受业务量低的现实,因为单位即便不给律师发工资,也要承担律师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笔者见过海外留学回来做律师的朋友,几个月没有涉外业务,转而选择做传统的国内案件。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建议司法管理机构从领导层面做正确的思想引领,树立涉外法治人才榜样,从思想层面鼓励和支持青年才俊长期从事涉外法治工作。
与此同时,社会为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营造的外部环境也不够。目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课程的主要由高校自主承办、缺少社会资本的参与,然而培养涉外法律人才需要在教材购置、实践训练、语言培训等方面投入巨额成本,这对于一般地方高校来说这无疑带来了不小的问题。而且,社会对于地方高校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认可度明显不足,缺乏良好的培养氛围与土壤,这种情况下,地方高校培养出来的涉外法律人才与市场需求的匹配程度也存在出入。综上,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植根于区域战略定位而因地施教、因时创新,国家和政府在种类化的涉外人才的培养方面,应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经费支持和项目支持,同时保障足够宽松的外部环境,允许社会资本的参与,顺应市场的需求。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我们要明确认识到其具有培养周期性长、人才成长呈阶段性等特点,构建和完善各主体协同育人机制,提升实践育人效果。加强良好合作,消除培养中的障碍,充分发挥高校与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与律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政府部门在涉外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构建知识、素质与能力的一同培养的体系。同时,国家要完善制度设计,出台具体措施,在学科发展、培养模式、国际协作等方面真正实现创新突破,为系统化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铺平道路、迈出重要一步,为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有力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进程提供相应的人才资源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陶立峰.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路径探索.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21年第2期
[2] 刘仁山.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报,2020 年10 月13 日第 002 版
[3] 孟庆瑜,李汶卓.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与实现机制 ——基于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人才需求分析.河北法学,2020年8月第39卷第8期
作者简介
林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涉外(一带一路)
专业委员会主任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