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 | 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六)——建立建全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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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 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六)——建立建全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
新《公司法》第十七条 :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变化
相比于现行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增加了两点:1、公司应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2、明确增加了公司在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这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内容解读
(一)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
民主管理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多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方式,参与本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民主权利的有组织的制度性、规范性活动。
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其权利与义务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只是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职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本次在《公司法》中明确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要求。
(二)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也是法律完善及落实的迫切需求
1、《劳动合同法》的需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也就是说,公司的规章制度要发挥其效力,必然要经过工会或职代会协商讨论的民主程序;而其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双方可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来约定。
2、新《公司法》的需求
本次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随着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实施,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则这些公司成立工会及建立建全职代会将是必然经历的民主程序。
(三)为什么规定:公司在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这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破产、解散属于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而企业应当通过法定形式听取工会意见。
企业破产、解散,员工往往面临着失业和工资拖欠等问题,工会或职代会可以通过协商、或借助法律手段,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等,维护员工权益的作用。
企业破产、解散将带来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工会与政府和其他组织合作,共同应对来保障社会稳定;同时,工会或职代会还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推进企业妥善解决相关事宜,承担责任。
(四)如何产生职代会代表?
1、关于职代会人数的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均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下列标准确定: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超过一百人不满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职工超过一千人不满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名;职工五千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
2、职代会代表需具有相应的代表性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根据职工人数分布和广泛代表性原则分配到各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职工自荐,可以竞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以普通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体,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
3、会议召开的相应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议内容需做好会议纪要,相应决议需向全体员工公示。
三、律师建议
企业建立建全职代会等民主管理程序是社会及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所有企业,特别是300人以上的企业,需利用至2024年7月1日前的时间,尽快落实工会及职代会的建立,顺应新《公司法》的实施。
作者简介
汤云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工业大学EMBA
社会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总工会特邀劳动纠纷调解员;
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律师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委依法治市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总工会《民法典》宣讲团讲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聘“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
杭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专家库专家。
主要荣誉:
杭州市十佳法律服务志愿者
杭州市十佳职工法律工作者
杭州市十佳公益律师
杭州律师新星奖
东软工匠
浙江省律师协会抗疫先进个人
杭州市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杭州市社科联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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