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新闻中心

智仁原创 | 论破产程序中的“接管难”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5   点击:762

法院裁定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指定管理人处理相关事宜。管理人会在接到指定的第一时间内启动接管工作,并根据法院的文书与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等取得联系后,前往债务人企业开展接管工作。由于涉及自身利益抑或是对破产程序不了解,部分债务人企业消极对待管理人接管工作,甚至拒绝与管理人沟通以至于可能出现债务人企业文书等资料下落不明的情况。管理人能否顺利、全面接管将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进度,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更高比例的清偿,更可能影响到债务人企业能否“注入新的生命力”。目前我国立法缺位,虽然《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及债务人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但实践中并未赋予管理人强制接管的权力,“接管难”状况频发,本文对该种情况进行探讨。


一、“接管难”的主要表现


(一)债务人企业相关人员不了解破产程序


债务人企业经申请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相关人员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没有心理准备,认为债务人企业还没到破产的程度,有存续甚至盘活的可能性。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难以接受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以为破产程序是可以逆转的,消极与管理人沟通,拖延时间交付债务人企业证照印章、财产、资料等。


(二)债务人企业相关人员拒绝配合


可能存在人员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 或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此类内部管理混乱的债务人企业。管理人依法履职过程中将对债务人企业的整体情况进行梳理,若顺利接管后可能会导致滥用股东权利、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问题暴露,有关人员需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方面的考虑所造成的抵触心理,债务人企业相关人员为了躲避风险,可能采取各种手段妨碍管理人接管。


(三)债务人企业资料下落不明


比如停止经营多年,无实际经营场地、无在岗工作人员,无有效资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因经过实际保管人多次轮转造成部分遗失或早已灭失的“三无企业”或“僵尸企业”,管理人通过调取相关工商内档信息、相关裁判文书查询该类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往往杳无音讯,也无人与管理人主动对接,财产线索无从着手,难以推进破产程序。若管理人遇到此类情况,实际接管的可能性都较小。


(四)债务人企业所有资产不受其控制


债务人企业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一些债权人为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在债务人企业出现破产原因至进入破产程序期间,自行占有、控制债务人企业财产;或存在部分实际控制人对债务人企业存在应付款项,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虚构代支付款项交易往来以此逃避债务人企业对其追究责任;债务人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财务资料被公安机关等控制。


二、造成“接管难”的原因


(一)立法缺位,未赋予管理人强制力


对于企业阻碍接管人接管企业的行为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立法较为抽象。《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赋予了管理人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负有接管证照印章、财务账册等资料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可“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另,《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规定可对债务人的接管进行“强制交付”。[ 破产企业强制接管机制建设研究 于水深; -《法制博览》 - 2021-09-15]

即使规定中确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但实践指导意义不强。实务中法院对于实际采取强制措施有多方面的考虑,即便管理人穷尽电话告知、邮寄函件等形式敦促相关责任人员配合接管工作,法院更倾向于管理人通过自身途径成功接管债务人企业。同时,在破产工作中,管理人需要企业的相关人员配合沟通了解企业历史沿革、经营情况等问题,管理人在敦促过程中需要把握一定的尺度及沟通技巧。可见,我国立法非常重视对破产企业接管的管控,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阻碍了司法实践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法院未能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在强制接管方面,法院缺乏一套全面完备、规范有效的内部流程,导致处理方式存在任意性,不利于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即便管理人申请启动强制接管程序,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个案“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在一些影响较大、存在维稳等问题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可能涉及到较大的债务金额、复杂的资产情况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法院对接管工作的推动较为积极,确保管理人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然而,在一些无产可破、规模较小的案件中,法院对于接管工作的推动较为消极。这类案件的影响相对较小,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因此对于案件的处理存在较大的任意性。这种任意性不利于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可能会导致公平正义的缺失,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缺少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30年来的破产审判实践证明,离开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各类破产案件的推进都步履艰难。[ 杜万华:《提高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应当建立的几个重要工作机制、制度和措施》,载微信公众号“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0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改委和十三部委于2020年7月22日、2021年2月26日联合制定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制定的目的本质上是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切实提高破产审判质效,虽在保障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未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效果。单单凭法院一家之力处理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涉及到社会民生问题,各方利益尖锐突出的案件,可能无法彻底解决破产企业接管不能的问题,此时亟需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结合起来,构建各司其职又统筹并进的联动体系。


三、强制接管必要性


(一)维护司法权威


债务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对管理人接管工作的阻碍行为对法院处理破产案件造成了严重的时间延长。这种延误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进而对法院的公正性和司法权威产生质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破产企业强制接管制度的构建成为必要的举措。破产企业强制接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在第一时间依法接管企业,并消除阻碍因素,以最快速度实现债权人的利益诉求。这一制度的构建为法院提供了更有力的工具来应对债务人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抵抗,确保管理人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债权人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的问题可以通过破产企业强制接管制度得到解决。当债权人看到法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时,他们会更加信任法院的公正性和司法权威。通过快速接管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障,从而增强了对司法体系的信心。


(二)保障管理人履行职责


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是至关重要的角色,负责执行一系列任务,包括财产管理、债权审核、破产事务管理、企业问题分析和衍生诉讼处理等。为了有效履职,管理人需要与债务人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密切的沟通交流,以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解决。同时,管理人还需要与债权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使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产生信任,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在现实情况下,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可能并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导致管理人无法顺利履行职责。这不仅影响了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情况的了解,也可能引起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履职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对管理人的工作产生不信任。这种情况下,缺乏强制接管机制使得管理人难以有效应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破产企业强制接管制度的构建成为必要之举。该制度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确保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能够立即接管企业,并强制企业实际控制人配合管理人工作。这将为管理人提供更有力的权力和手段,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


(三)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企业提供的大量信息对于程序的推进和债权清偿至关重要。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财产、账簿、合同等。然而,有些债务人可能会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这些信息,这将导致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债务人企业的相关人员可能会将资产进行转移、隐匿或毁损,以逃避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权益,导致债权清偿率无法最大化。此外,在债权审核过程中,需要将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与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印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接管机制,将无法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可能导致债权核查认定的不准确,进而影响债权人的权益。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建立强制接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制度可以确保债务人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必须按时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也能够迅速采取行动,防止资产的转移、隐匿或毁损。通过强制接管制度,可以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四)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世界银行评估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时,破产质量指数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一指数反映了破产案件办理的时效和成本情况。如果一个地区的破产案件办理时间长、成本高,将会对该地区的营商环境评价产生负面影响。然而,实际中存在着“接管难”的问题。这意味着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的接管和资产保全工作存在困难。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是相关人员将资产进行转移、隐匿或毁损。这种情况导致破产案件办理周期延长,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破产质量指数的提升。“接管难”现象的存在是阻碍营商环境优化的“绊脚石”。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建立破产企业强制接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可以确保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必须按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且可以迅速采取行动,防止资产的转移、隐匿或毁损。通过强制接管制度,可以加快破产案件的办理速度,降低成本,从而提升破产质量指数。建立破产企业强制接管制度对于打造高效、透明、法治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可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业活动,推动经济的繁荣。


四、结语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解决“接管难”的问题对于一个有效的破产程序至关重要,破产企业强制接管制度的构建,有助于管理人更好地处理相关工作,能够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得到妥善处置,进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复兴和经济的稳定。在当前发展背景下,更为高效、规范的管理人履职保障机制的构建需要进一步落实和优化。


作者简介


王施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郑州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民商事纠纷、重整重组


执业格言:

重以修能,正道直行


作者简介


郑云柯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重整重组


执业格言: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