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 | 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三)——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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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三)——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
解读
1、保留公司选任法定代表人的自主权利
新《公司法》第十条对比2018年《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方式上仍由公司章程确定,即赋予了公司自主选任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2、扩大了任职对象的范围
任职对象的范围表述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调整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在任职对象范围上规定更加广泛,且更能符合公司实际管理需要。
同时,这里的董事与旧法中的执行董事不同,旧法规定的执行董事是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而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范围实则是大于执行董事的范围。因此,从文字表述上看,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对象范围缩小成了两种,但实际范围相比旧法是更加扩大了。
3、任职需和执行公司事务具有关联性
新《公司法》规定,任职法定代表人前提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从而进一步确定法定代表人与执行公司事务之间的法定关联性,旨在减少目前诸多公司存在的挂名法定代表人现象。
4、新增“自动辞任”机制
过去的诸多司法判例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经过公司决议、履行法定变更程序,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要求比较严格。
而新《公司法》新增了辞任规则,进一步明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赋予法定代表人自动辞任的权利,更好地尊重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自由。同时避免了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后仍无法退出法定代表人身份,仍承担限制高消费等法律责任,只能起诉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还避免了有些地方即使有法院支持涤除的判决文书,仍因决议无法作出,或公司不配合,或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选接任等种种原因导致的辞任困境。
5、“三十日”应当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一新规定,是要求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及时重新确定新人选,并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而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由旧法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律师建议
我们提醒公司注意的是,在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之前,应尽快落实更新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的具体任职机制。一防发生多人争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二防董事、经理辞任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不能到位。
作者简介
周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基本介绍: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企业用工合规、婚姻家事、建筑工程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热心公益,积极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主要职务:
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二届道德纪律委员会行风监督委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主要荣誉:
7、2017年度事务所“优秀新锐”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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