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漫漫讨薪路:仲裁和一审均败诉,二审终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申请人老张来到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称,其2019年7月到2019年10月在西湖区某工地工作,负责公共地下停车库工程的现场施工,后单位一直拖欠其工资。2020年一月,单位出具一份《工资确认表》,确认老张的工资为9万元,2023年5月支付了1.5万元后就再未支付。
办案过程: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王芳芳律师接到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仔细分析了案件,梳理了诉讼思路。首先根据目前的证据,律师认为老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2022年7月向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定公司向老张支付拖欠的工资。本案被告缺席仲裁开庭,后西湖区劳动仲裁委认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驳回老张的仲裁申请。2023年4月老张向西湖区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老张支付拖欠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老张是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的一审诉讼,故仍重点审核老张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且以老张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随后王芳芳律师根据老张的申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明确指出老张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是对仲裁结果不服提出的一审诉讼。2023年10月18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老张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老张拖欠工资75000元。从仲裁到一审、二审,本案历时一年多,过程虽有曲折,但最终老张的诉求得到了支持。老张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感慨:我始终相信司法的公正,果然没有让我寒心。
办案总结: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第2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条制定的目的应当是为劳动者快速拿到拖欠工资提供便利,这里的劳动者应当是广义的劳动者,即有证据证明被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人都应当是本条规定的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法院审理的重点,用人单位否应当支付拖欠工资才是审理的重点。本案二审法院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就是对法释【2020】第2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运用。
律师简介
王芳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