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先说一件很多人还没反应过来的事: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颁布、2012年局部修正)——新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从原来的7章78条,重构为8章121条。
对监狱系统内部来说,这意味着大量原来靠"内部规定"维系的模糊地带,现在被直接升格为法律层面的刚性义务+可追责条款。对家属、企业、单位来说,也别觉得自己"在外面"就碰不到——新法增设的第七章"法律责任",把对内和对外两条追责线,都焊死了。
1. 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全流程法定程序
评审 | 必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第45条/第50条) |
公示 | 监内公示——暂外3个工作日、减刑假释5个工作日(第45条/第50条) |
异议 | 罪犯提出异议——应当复核(第45条) |
决定 | 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45条/第50条) |
监督 | 检察院全程监督,可书面意见(第46条/第51条) |
2. 狱务公开法定化了——但"公开"是有边界的法定义务
新法第八条: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危及监狱秩序的信息,不公开。两边都有新法的约束框架,不是单向的。
3. 14项"不得为"清单——写得清清楚楚,没有灰色地带
第23条列了狱警从私放/玩忽职守脱逃、刑讯体罚/虐待、殴打/指使/纵容殴打、侮辱人格尊严、利用罪犯谋私利、索要/收受/侵占财物、违规传递信件/信息/物品、违规办理考核/奖惩、违规办理变更执行场所、违规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违规使用警械武器、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14项履职禁止行为。
4. 罪犯权利更具体了——但对应地,破坏监管秩序的处罚清单也更具体了
第70明确:罪犯与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是法定会见权的硬核保障。
但第84条把"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一项一项列出来,处罚从警告/记过/禁闭到构成犯罪则追刑责。
5. "周围不能乱拍"——第一次写进了法律正文
第17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监狱警戒设施、罪犯改造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测;不得在监狱及周边一定范围管制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活动。
6. 出监衔接 + 反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就学权利,新法给了明确态度
第58条:释放/假释前要做出监教育
第59条:监狱要与安置帮教机构做人员衔接
第60条:政府要组织帮扶救助
第62条: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就学和社保方面不受歧视
(一)给家属:别让你的“好心”,变成第118条的“证据”
1. 探视与通信:只走“明路”,不走“捷径”
会见/通话:按监狱规定的时间、次数、人员范围执行(第69条);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第70条)。
通信:来往信件须经监狱安全检查(第68条);写给监狱上级机关、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红线动作:严禁通过任何“中间人”夹带手机卡、现金、有价证券、药品、电子设备等违禁品。第23条第(七)项明确禁止警察违规传递物品信息,你一旦参与,就是共同踩线。
2. 遇到不公:用“书面申诉”代替“哭闹施压”
第43条:依法申诉、控告、检举,不得作为认定“不服从管教”的依据。
别做的事:围堵监狱大门、在会见时录音录像、通过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施压——这些行为直接撞上第118条的“扰乱监管秩序”。
3. 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承诺和担保是“法律合同”
离监探亲(第85条):需本人书面承诺+亲属担保+向探亲地公安机关报到。
特许离监(第86条):因家中有重大变故,由监狱人民警察押解外出。
(二)给企业、社会单位:别让“常规操作”变成“违法犯罪”
1. 监狱周边作业:把“第十七条第二款”写进你们的合同,即未经批准,不得对监狱警戒设施、罪犯改造场所摄影、摄像、录音、勘测;不得违规在周边管制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飞行活动(第17条第2款)。
2. 劳务加工/技能培训:把“第103–105条”做成台账
工时与休息:参照国家工时规定,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保障休息,占用须安排补休(第103条)。
报酬与劳保:必须给予劳动报酬,执行国家劳保规定(第104条)。
工伤处理:由监狱按国家规定处理(第105条)。
3.别做“打通关节”的那根链条:别碰“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所谓“协调费”;别把“帮教合作”做成“利益输送”。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