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起源于2015年1月,彼时斯曼特公司已深陷困境,资不抵债从而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在细致清理公司资产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股东仍有近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于是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胡某生等6名董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过程曲折而漫长。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民事判决,认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未能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需对公司股东欠缴的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早在2020年7月14日,浙江事务所的李小文律师就针对该再审判决撰写了深入的评析文章。即便案件已经由最高法作出再审生效判决,李小文律师依然凭借其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大胆指出:“本案判决似乎存在可商榷之处,这样的判决可能会不公平地加大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我们应当依据各位董事各自的过错,合理确定相应的赔偿额度,而不是简单地让全体董事承担全额连带赔偿。”
李小文律师还在文章中强调:“公司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再审判决判令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判决作出后,胡某生等6名董事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和论证,以“公司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义务的性质相适应,再审判决判令胡某生等6名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和审理,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经过再审改判,结果发生了重大变化:胡某生等3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因在特定期间内未尽到催缴义务,需在过错范围内(即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3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则被认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件的最终改判结果,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它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李小文律师5年前对最高法再审案例的专业点评意见,最终获得了最高检抗诉、最高法二次再审改判的支持,这无疑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的高度认可。
作者简介
李小文
浙江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监事长
浙江省律师协会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金讼圈之100个典型疑难金融案例与裁判规则》作者。
李小文律师,江湖号称“金融案例挖矿淘金者”,坚持“诉为非诉,以讼止讼;一案含百理,一理通百案”,致力于为当事人“赢在二审,笑到再审”!专注于金融、基金、股权、担保、资管、保险、信托、证券、期货等领域金融交易与民商事争议业务提供裁判规则解释和操作实施建议。预约电话1333603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