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4月20日正式实施。《办法》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结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程中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以下简称《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增强了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有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常用规范体系中,《办法》在哪些具体方面细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面对不同待审查文件类型时如何选择适用,亟须梳理厘清。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内容框架、体例大体一致,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位阶层级较低,发布年份较早,如内容与上位文件有矛盾冲突之处,应优先适用《条例》及《办法》的规定。前述规范体系适用于全部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其中,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还应适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其内容针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审查评估,在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方面较为细致。
《办法》对《条例》设定的审查范围进行了细化解释,明确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并且对兜底“具体政策措施”概念进行解释,明确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也纳入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范畴。
审查标准设定有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类型,在各种类型的具体情形描述上,《办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实际进行了优化、细化,目前共66项具体情形,部分语句表述更具精准性。
在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类型中,增加了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违规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作为审查标准,同时调整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对于“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及“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的语句描述,更新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名义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及“违法约定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特许经营期限”。
在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类型中,相较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办法》在这部分内容的描述中将语词表述统一为“商品和要素”,同时针对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内容进行了重点增加。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类型中,破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限定于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方式,同时增设“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等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方式,或增设前提要件——“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类型中,增设“通过组织签订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增设前提要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违法公开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公开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等。
例外规定方面,相较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增设“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例外情形,同时对比《条例》,例外规定的兜底内容中增加“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并解释了“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含义。在确认应当适用例外规定情形下,《办法》还明确要求需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合理的实施期限是为实现政策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终止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在期限届满或者终止条件满足后,有关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实施,审查结论中应当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并说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使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和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等内容。相关内容明确细化了适用例外规定时出具审查结论所需内容,有利于避免例外规定的滥用。
审查主体方面,《办法》明确解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具体范围。
具体审查工作方面,《办法》细化了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如明确材料类型、审查程序等,同时明确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并明确审查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意见听取方面,明确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但并未明确意见听取的时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的规定,或可遵照执行,同时《办法》确认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需要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办法》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在具体事项处理过程中,可结合《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督促整改、约谈、通报上级机关、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了执法衔接。
一是需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层级位阶,《条例》《办法》优先于其他文件进行适用;
二是需关注公平竞争审查常用规则中审查标准的设定,《办法》的出台增设、细化了部分审查标准,同时各地、各领域的审查标准亦有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更为细致的情形设定,如招标投标领域审查规则,在不违反上位文件的基础上,亦可适用;
三是需关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具体工作程序,包括征求意见的方式、时限,适用例外规定出具审查结论的内容要件等。
张晨可
浙江事务所
合伙人
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专业理论知识特别是行政法和环境法领域知识较系统全面,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专业领域,有十年以上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案件,能解决业务上遇到的较疑难问题,也承办过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同时也积极参与处理涉及行政机关的尚未形成诉讼的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促进案前调解和社会矛盾化解。
陈志远
浙江事务所
合伙人
杭州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副秘书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常年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行政法领域及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面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00余件,理论功底深厚。
洪雨馨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专业方向:
行政法与环境法领域
从业格言:
抱朴守拙,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