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 · CASE FILE    2024—2026

NINGBO DJIBOUTI ETHIOPIA

OCEAN CARRIAGE /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 DISPUTE RESOLUTION

01 / PORT OF LOADING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杭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埃塞俄比亚客户出口一批搪瓷器具,货物总价值 54,262.8美元 ,剩余货款 41,952.8美元 约定见单支付。同年6月,A船公司承运涉案货物。货物经宁波港起运、吉布提转运,最终运至埃塞俄比亚内陆港。A船公司签发三套正本提单,载明杭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为托运人,埃塞俄比亚客户为收货人。

杭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收到正本提单后,将提单照片发送给收货人并要求支付余款,但对方始终未付款。直至2025年12月,杭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货运代理查询发现,涉案已空箱流转,而收货人自始并未取得正本提单。

杭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索要货款无果后,委托林芳涉外律师团队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无单放货纠纷诉讼,要求A船公司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货款及利息损失。

02 / NAVIGATION

代理思路

TIME BAR / 核心风险

本案的主要风险并非无单放货事实难以证明,而是原告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案件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一年诉讼时效。

涉案货物于2024年被提取,原告至2025年12月方才提起诉讼,期间亦不存在足以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林芳律师首先向当事人说明了诉讼时效风险,被告一旦提出时效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面临支持障碍。

但是,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影响法院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只有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才能对此进行审查。因此,原告仍可先行提起诉讼,促使境外承运人应诉,并争取协商解决的空间。

SERVICE ROUTE / CENTRAL AUTHORITY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域外送达规则,通过中央机关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被告随即委托中国律师应诉。

在获悉被告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林芳律师主动联系被告律师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原告始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收货人却在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完成提货,被告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即便本次诉讼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但本案双方的矛盾无法化解。被告也意识到,即使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仍无法实质解决案件,后续仍可能面临原告在本次撤诉后又起诉的应诉和沟通成本。基于上述情况,被告同意和解解决本案。

B/L · SPECIAL INSTRUCTION

在赔偿问题之外,原告提出一项商业要求:被告及其中国各口岸订舱代理不得再接受以涉案收货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订舱请求;对于被告运抵埃塞俄比亚且收货人为该客户的货物,不得办理放行手续。鉴于被告A船公司也是商业主体,能够理解此项商业要求并同意实施。

03 / PORT OF SETTLEMENT

代理结果

SETTLED

2026年8月,原被告双方在宁波海事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一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金额的和解款,并接受商业限制的要求。原告在案件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取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弥补了无单放货造成的部分损失,同时基于双方的商业限制条款,提货人也会面临很大的压力,对于后续货款实质性回收有很大的实际性意义。

MEDIATION RECORD / 调解笔录节选

04 / CASE OBSERVATION

案例点评

海上货物运输纠纷适用较短的诉讼时效。对于长期拖欠货款的境外客户,出口企业即使始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也应及时查询集装箱及货物状态,并在发现空箱流转后及时向承运人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陷入被动。但诉讼时效届满也不意味着案件完全失去处理空间,仍可结合案件责任事实、域外送达、应诉成本和双方商业关系,寻找协商解决的可能。

VALUE / BEYOND COMPENSATION

本案的个案价值在于,和解方案并非仅停留在经济补偿,而是进一步对伪造虚假提单提货的收货人形成规制。本案收货人利用虚假单证完成提货,既损害了出口企业的货款利益,也破坏了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交易秩序。通过订舱及放货限制,切断了其实施类似行为的渠道,进而推动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抵制虚假提单提货的共识。本案以行为规制替代单纯赔偿,契合我国涉外法治强化国际航运规则治理的政策导向,并为宣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鲜活实践样本。

05 / LEGAL CHART

相关法律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海上货物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其中,请求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赔偿的,时效自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计算。……”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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