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 告
(2017)浙0122破3号
本院根据上海翌银福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17年4月1日裁定受理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7月21日前,向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瑶琳西路290号,邮编:311500,电话:1806940233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法庭(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1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