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有什么税收优惠?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我国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并实施财政、税收、金融、投资政策组合,旨在有效控制疫情、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社会稳定,具有短期性、精准性、阶段性的特点。为应对疫情冲击,我国实施了更大规模、更有力度的减税降费政策。一是新出台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业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二是延续性政策。继续执行2019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政策。三是延缓性政策。允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减税方式多样,根据疫情影响面、影响力和影响时间的不同特点,我国出台了方式多样的减税降费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多项税费。既有持续性减税降费政策,又有应对疫情阶段性税费减免政策,综合使用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延期缴税等多样化政策工具,更好地体现了应对复杂多变经济环境的税费政策导向。
一、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装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对象是捐赠相应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优惠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和通过公益性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赠与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期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享受对象是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对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收入免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增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政策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享受对象是提供公共交通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对该纳税人提供共交通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增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政策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注1: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绩,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注2: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注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四、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享受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主要是湖北地区免增增值税或者暂定预缴增值税,湖北地区以外,按照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和按1%的预征率预增。
政策期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享受对象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必须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七、受疫情影向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起,受疫情影向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别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八、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上述优惠政策期限: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九、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享受小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纳020年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戒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延续“两免三减半”优惠
优惠内容: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上文所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政策依据1.《才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年第2号) 2.《材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除了短期上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长期上国家还要保持减税降费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巩固和拓展深化减税降费改革成效。
1.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要以建立税率单一、优惠较少、调节消费和中性的现代增值税税制体系为目标,推进增值税四大改革。一是由差别化税率制向单一税率制转变。目前,增值税税率服务业远低于工商业,既不利于工商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提高税收征管和纳税遵从效率。未来可继续简并降低税率,推动差别化税率制逐步向单一税率制演进。二是推进通过税收优惠进行政策调节向突出税收制度中性转变。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体系繁杂,不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为此,需从规范完善增值税制度着手,大幅简并取消现行生产经营性政策优惠,将税收优惠进一步聚焦到教育、医疗、文化、农业、民政、福利、技术服务等公益性、民生性领域。三是推进简易征税方式向规范征税转变。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服务业企业实行简易征税方式向一般纳税人规范征税转变,并在征收管理条件成熟时考虑对起征点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规范方式计征增值税,尽可能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四是由增量留抵退税向全面实施留抵退税转变。从改善企业纳税状况、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以及完善现代税收制度设计出发,推进增值税制度由留抵税向留抵退税历史性转变。
2.推进企业所得税创新。应对国际竞争,企业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一是扩大税基。我国企业所得税深化改革的核心和重点应是扩大税基。包括:完善收入确认,落实税法规定的非企业性单位所得征税措施;完善税前扣除,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合理和必要开支得以足额扣除提出更为具体和更具指导性的操作办法;控制税收优惠和行政性税收减免规定。二是调整税率结构。一方面,研究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以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有必要继续实施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政策,并力求将短期政策提升为长期制度。三是创新优惠政策。优惠重点由企业产出营利税收优惠转向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优惠导向由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转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四是强化税收管理。包括:加强费用扣除管理,防范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和非必要支出税前扣除;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关联企业通过不合理转让定价和分摊费用规避税收。
合理配置上发挥应有作用,需要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社会保险费改革。
3.个人所得税深化改革。一是实行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双轨申报纳税制度。在现行以个人为单位申报纳税的基础上,允许个人选择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二是优化税率结构。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最高边际税率虽然有利于收入公平分配,但其税收反激励效应也显而易见,因此,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取得平衡。三是完善基本费用扣除。一方面,应参考我国不同地区平均收入、基本生活成本水平,对不同地区制定差别化的费用扣除标准;另一方面,应建立个人所得税指数化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通货膨胀率、居民收入增速、经济增速等指数,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定期调整。
4.房地产税改革。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需通盘考虑以下问题。一是改革前提。房地产开发、转让、持有税收体系应整体考虑,在增加持有环节税负的同时,相应降低开发环节不合理税费,重点是应取消土地增值税。二是改革基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对房产、土地实行分离型征税,在商品房市场化体系形成和房地产价值一体化的前提下,房地产税立法时应将房产和土地一并加以评估考虑。三是改革核心。房地产税改革的核心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和确定,主要涉及纳税主体由企业向个人拓展、地域范围由城市向农村拓展、征税对象由商品房向非商品房拓展。
5.社会保险费改税。实施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优化社会保险筹资模式、提升社会保险管理层次、建立可持续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改革思路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提升统筹层次,税收收支应为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统筹;二是优化税率结构,针对养老、医疗、失业等税目设计不同税率,具体税率确定应与现行社会保险缴纳和支付标准相衔接;三是确定课税对象,应包括雇主工资薪金支付额、雇员工资薪金收入额以及自营业主事业收益额,但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