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民法典》人格编亮点解读“人格权许可使用规则”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已经于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11日起开始实施。《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第四编),是我国保护人身权法律制度不断发展演进的结果,人格编共6章,51条。其中第九百九十三条是关于确定人格权许可使用规则的规定,本条属于创设性规定,《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均没有类似的规定。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个人和非法人组织。实践中,将自己的姓名、肖像许可他人使用,最常见的是影视明星的广告行为,而在大数据时代,对普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的搜集,给搜集者带来巨大商业价值,为此,人格权许可使用的价值在普通民事主体身上,得到广泛体现。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不能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可授权他人使用的人格权主要是姓名、名称、肖像等标表型人格权,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产生的其他类型的可授权使用的人格权,典型的如个人信息权。

 

3.两种不得许可的除外情形:(1)法律禁止的许可行为,如人格权许可给违法犯罪行为使用;(2)权利本身不适宜对外许可,如除手模、脚模外,人身体的其他器官的形象,基于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宜对外进行商业化使用的。

 

4.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姓名不构成侵权,在盗用、冒用他人姓名以及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姓名权授权使用应及于权利人的本名、笔名、艺名等。死者的姓名利益保护问题,姓名权不能继承,但是其所延伸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仍然可以由继承人所享有。

 

 

5.不构成侵害姓名、名称、肖像等权利的例外情况——合理使用。基于公共利益、舆论监督等需要,可划定合理使用的界限。如《民法典》第1020条具体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