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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3   点击:637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律师解读】1、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旨在规范和发展健康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对于国家的发展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十分重要。贵州省2019年GDP1.6万亿余元,贵州茅台的市值大概是2.1万亿,2019年浙江生产总值为62352亿元,阿里系(包括蚂蚁集团)市值超过7万亿,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过去几年,大连多家上市公司退市和ST,包括大连大控退市,天宝食品,天神娱乐重组,獐子岛财务造假,大连的经济一定好不到哪里去。

2、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后现行存在的一个小问题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与之前广泛实施的示范判决制度是同时适用还是在本意见实施后,示范判决制度就不实施。律师认为示范判决制度从实体出发再来惠及更多的同类案件,效果是明显的。

第二条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深圳中院)

 

【律师解读】1、这里的专门人民法院一般指的是上海金融法院等。

 

2、本条规定的级别管辖与2003年的司法解释级别一致,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是目前律师在实务中还是碰到了问题,在代理诉讼过程中,仅仅起诉上市公司高管,被告是外籍人员(拥有香港居住证或者外籍),程序上该如何处理较为棘手。

 

3、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的法院一般是指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新三板挂牌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律师解读】1、目前很多案件在正式立案前,法院会安排诉前调解处理。律师代理的在深圳中院,大连中院,杭州中院等起诉的案件安排诉前调解,但是诉前调解的效果并不好,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争议焦点和案件处理不明,诉前调解基本上没有成功的比较客观的讲属于浪费时间和资源。比较好的调解方式,应该是正式开庭后,做出判决前进行的调解案件的诉争基本清楚,或者有示范判决的前提下,调解的功效会体现。比如在祥源文化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就是通过调解结案的。

 

2、关于立案问题,确实很多法院不愿意批量立案,律师抱怨很多。还有很多中院,立案后不庭审,庭审后不判决,关于这个方面问题也很严重,不知道最高院是否了解情况。律师手头上就有很多案件开庭超过一年半还未判决,立案后已经超过一年还未开庭,问题严重。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律师解读】1、信息化确实是个趋势,在上半年疫情期间,律师有二批案件,贵阳中院和贵州高院均采用了线上网络开庭方式,让律师省去舟车劳顿,提高效率,应该点赞。在双方均出庭,均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诉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应该提高线上开庭的频率。

 

二、 普通代表人诉讼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律师解读】1、证券纠纷案件案情复杂,又与瞬息变化的资本市场息息相关,法官需要证券交易的专业性和法律上的专业性,各地法院判决尺度不一样,最高院也还未推出示范判决。在此背景上,律师认为需要推动的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该制度更适合目前的诉讼状况。在一个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都不一致,三日也不一致,如果贸然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肯定不行。比如最近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利源精制(002501)案件,证监会认定上市公司存在数个违规信批,存在数个自我揭露,案件三日确实很难确定此种情况下,更适合普通代表人诉讼和一般诉讼结合的方式。

 

2、本条突破的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立案条件,在此之前,各地中院立案均需要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条款扩大立案的基本条件,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均可以作为立案的条件,而之前纪律处分和行政监管措施均不能作为立案的条件。比如很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违规被证监会纪律处分,有些上市公司违规被证监会行政监管,这类案件过去均不能起诉,现在是全面开放,这大大扩大诉讼范围和对象对资本市场是个重要利好,对律师参与个案诉讼也是一个机遇。

 

3、在本实施意见之前已经立案并开庭的案件或者有部分案件已经审理判决的案件,就未必需要实施代表人诉讼制度了。

 

第六条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律师解读】1、一般来说,代表人诉讼案件人数均不确定的。对一些案件案情不复杂的,可以采用庭前询问、听证的方式确定范围,但是还有很多案件案情复杂,可能需要庭审后才能确定征集范围。有些案件案情特别复杂,甚至需要几个征集范围。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权利登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

  (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告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律师解读】1、上海金融法院在投资者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中就已经试点代表人诉讼的公告制度,从律师收到的通知来看,此案件有二批征集对象,主要依据的是被告不同。

 

2、实务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不同的情况,部分投资者仅仅起诉上市公司,部分起诉上市公司和高管,还有部分起诉上市公司、高管和中介机构,在此类案件中,确实需要不同的征集区间和对象。

 

3、权利人范围是最重要的,基本上就是需要依据三日来确定。但是因为案件还未庭审,如果预先确定了三日,庭审后是否会变化,这都是不确定的。一旦庭审后,权利人范围发生变化,权利人就不同范围赔偿金额不一,这样的可能还需要重新确定权利范围。并且,可能会影响权利人对法院的信任度。

 

4、根据本条的规定,权利人范围是在庭审前就要确定的,这确实需要审判法官提前来参与到案件中。律师认为案件的听证方式就类似庭审,需要原告和被告均参与,才能判断权利人范围,仅仅依靠原告的陈述,可能会导致权利人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在投资者诉尔康制药的系列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原告均认为尔康制药2015年年报虚假陈述构成信息披露的违规,但是最终法院判决2015年年报的虚假陈述不构成案件的实施日。还有案件有可能在二审法院改判,甚至在最高院改判,这都影响权利人的范围。

 

第八条 权利人应在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

 

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权利人进行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律师解读】1、权利登记的程序还是比较复杂的,最重要的是如何计算自己的诉讼请求金额。目前各地中院也未有统一算法。

 

2、权利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与现在诉讼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未发生较大变化,其中本条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与2003年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所不同律师认为应该是有所简化2003年司法解释需要投资者提供公证文件,现行规定下投资者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交易记录还是需要当事人去证券公司打印,这个程序目前很多投资者不会。还有很多投资者是在网上开户的,其交易记录均为电子版电子版交易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供,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4、这就需要各地中院都采用统一登记的电子信息平台,律师不清楚目前各地中院是否都有一个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期间届满后十日内对登记的权利人进行审核。不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确认其原告资格。

 

【律师解读】1、如何确定投资者范围也是一项技术活和人力活,该项工作的工作量较大

 

2、不符合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可以自行起诉。

 

第十条 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同一证券违法事实提起诉讼且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加入代表人诉讼,原诉讼继续进行

 

【律师解读】1、这类案件往往是本规定实施后,之前已经立案或者庭审的案件。

2、不申请撤诉的投资者其实具有比较广泛的自我决定权。尤其是被告没有充足的赔偿能力案件,代表人诉讼相对不灵活,比如调解比例问题,放弃问题,一般来说,代表人需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比如康美药业的案件中,上市公司康美药业提出过赔偿方案,需要投资者放弃大部分索赔金额,代表人诉讼制度下,代表人恐怕不敢贸然答应。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第十二条 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担任代表人;

  (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

  (三)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申请担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律师解读】1、代表人人数是2-5名,所以选择代表人还是要非常慎重。本条规定的代表人的专业性和持有比例的要求就比较客观。现在很多案件中,往往很多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先起诉部分的案件,待被告有赔偿能力了再来起诉剩下案件,这个也是正确的选择。

 

第十三条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就代表人的推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书中就拟任代表人人选及条件作出说明。在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均没有提出异议,并且登记的权利人无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由该二至五名人选作为代表人

 

【律师解读】

1、基本上没有案件是起诉前人数确定的

2、律师认为代表人的诉讼经验十分重要,应该选择有办理相关经验的代表人律师为代表人

3、代表人代表一定比例的诉讼金额也是选择的重要条件,前述条款已经有要求

 

第十四条 在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的人选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原告范围审核完毕后十日内在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原告中组织推选。

 

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 %。代表人人数为二至五名,按得票数排名确定,通过投票产生二名以上代表人的,为推选成功。首次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组织原告在得票数前五名的候选人中进行二次推选。

 

【律师解读】1、正如前述,代表人背后代表的是数以千、万计的投资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选择要体现代表性也要体现份额性,更要体现差异性。

3、投资人为机构和基金的,律师建议采取单独诉讼的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前条规定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的,应当将投票情况、诉讼能力、利益诉求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并征得被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律师解读】代表人推选采取先投资人投票后法院指定的方式,上海金融法院试点中安消诉讼中,采取的是法院指定的方式。法院应当保证投资人的异议权。

 

第十六条 代表人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告。

原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并可以另行起诉。

第十七条 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响案件审理或者可能损害原告利益的,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可以决定撤销代表人资格。代表人不足二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补充指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以及审理进展等基本情况;

  (二)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

  (三)调解协议草案对原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

  (四)对诉讼费以及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摊及理由;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解读】通过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多,从过往的诉讼案件中,一般都是有示范判决了,案件才有调解结案的可能。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解协议草案;

  (二)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

  (三)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方式、程序和期限;

  (四)原告有异议时,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有权出席听证会或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异议人未出席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上公开其异议的内容及理由,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应当进行解释。

代表人和被告可以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对调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人民法院应当将修改后的调解协议草案通知所有原告,并对修改的内容作出重点提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听证会。

 

【律师解读】一般来讲调解结案是在对原告比较有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赞成和反对意见、本案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人民法院准备制作调解书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告知其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

 

申请退出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律师解读】1、异议投资人有退出调解的权利,并继续开庭审理。尤其是对一些诉讼金额加大,损失较大的投资人,只要被告有赔偿能力的情况投资人一般不愿意放弃份额,会要求审判。

2、调解结案当然也加快了取得赔偿款的时间,比较适用被告有能力赔偿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决定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全体原告。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原告所提异议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许。

 

对于代表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的书面申请,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律师解读】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基本上属于征集范围发生变化或者索赔金额计算方式变化。

 

第二十三条 除代表人诉讼案件外,人民法院还受理其他基于同一证券违法事实发生的非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原则上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止审理。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具有典型性且先行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的除外。

 

【律师解读】同一证券违法事实确实会引发不同的观点,导致权利人范围也不一致。这里规定代表人诉讼优先其实对非代表人诉讼是有利的。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双方认可或者随机抽取的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当事人虽未申请但案件审理确有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定。

 

对专业机构的核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律师解读】1、投资损失数额是投资者能够拿到赔偿的基础数,包括自行损失金额和应扣除的系统性风险因素。目前很多法院已经有计算投资者损失额的途径,福建中院在审理众和股份(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委托了中登的一家公司计算,包括投资者差额损失和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等。

2、但是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能够扣除的比例是非常重要的,目前也没统一一套的规则,各地法院执行的裁判力度不一样。从律师看来,比如杭州中院、广州中院、南京中院等对投资者保护力度较大,倾向于惩罚上市公司,对投资者保护有利。而有些法院比如济南中院在审理ST天业(现为济南高新)的案件中就扣除了很大一部分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因素,导致可以获赔比例较低,具有较大的争议。

3、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确实是个难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更多的去设计计算模型,甚至可以全部支持投资者的损失,打破地方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确定赔偿总额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赔偿金额等以列表方式作为民事判决书的附件。

 

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

 

【律师解读】广州中院在审理风华高科的一审判决书上采用了此类的方式,长沙中院也是采用了此类方式判决。但是还是有很多法院采取一案一判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一审判决送达后,代表人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间内亦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全体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的,应当同时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对上诉的原告按上诉处理。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未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未上诉的原告。

 

【律师解读】1、代表人不上诉的,其他原告可以自行上诉,此类二审案件是否继续采用代表人诉讼。

2、代表人放弃上诉应当对原告说明理由,让原告了解基本案情和不上诉的原因,对原告判断是否上诉很重要。

 

第二十八条 一审判决送达后,代表人决定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通知全体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通知一审法院。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放弃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放弃上诉的原告。

 

【律师解读】正如前述,代人应当告知庭审和上诉的原因,甚至还要告知被告履行能力让原告对此有基本判断。上诉期满后,一定会存在部分上诉,部分不上诉的情况,代人还需要为决定不上诉而导致判决生效的原告先行申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适用已经生效裁判的裁定中应当明确被告赔偿的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代表人诉讼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对后续涉及同一证券违法事实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律师解读】1、这条款确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优势,解除了之前示范判决未能及于其他投资者的法律限制,后续加入的投资者无需经过漫长的诉讼才能结案,只需通过法院裁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快后续案件的审结速度。

2、基于这规定,代表人诉讼应当要加快速度,加快推动案件进展,取得示范判决、示范调解。

 

第三十条 履行或者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得财产,人民法院在进行分配时,可以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编制分配方案并通知全体原告,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原告范围、债权总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分配的基准及方法、分配金额的受领期间等内容。

 

【律师解读】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投资者代表人还具有在执行阶段参与到案件的破产分配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原告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三、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

 

【律师解读】1、这一规定主要基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的法院不同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中级法院。本规则实施后,特别代表人诉讼都归于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院和北京二中院管辖,这同时也加大了这几家法院的工作量同事提高了对其审判能力的要求

2、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制度上的优势,对资本市场的“坏人”有巨大的威慑力。

3、证券纠纷案件比较复杂,又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了投资人参与索赔程序方面的问题,但是特别代表人诉讼代表的诉讼能力、对资本市场的判断(比如是否同意调解)和索赔金额的计算,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实务问题如何解决有待司法实践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技术人士的参与。

4、该条未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何取得五十人以上的委托和特别授权,待投资者保护机构明确。原则上来讲,特别代表人保护的代表人应当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委托和授权,而非通过官方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权利登记公告。权利登记公告除本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特别授权、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未声明退出的法律后果等。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第三十六条 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五十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律师解读】目前属于本规定针对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到底是那些,证监会没有通过官方方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回应投资者的诉求。对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对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十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本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关于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

 

四、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律师解释】本规定确定了《证券法》上的代表人制度实施细则,具有高屋建瓴的作用,方便了投资者维权。在此之前,上海金融法院也颁发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2020年3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很多条款与本规定一致。正如前述,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了多年以来证券案件的程序问题,提高了效率。证券诉讼案件还有很多实体问题待最高人民法院解决,只有程序上和实体上做到在一致高度保护投资者,资本市场才算是真正迎来法治的市场。以下一些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1、2003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已经实施了近20年,有些内容需要及时解释或者调整,在实体判决,如何理解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往往存在较大争议,这一争议事关投资者可以获赔的额度,目前各地法院没有统一认识。

2、各地法院仍然存在对于当地企业进行司法保护现象,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管辖能够解决此类问题。但是还有很多管辖法院存在不立案,不开庭,开庭后不判决问题,如何执行也存在较大问题。各地法院由于灵活度不同证券纠纷处理对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同

3、示范判决案例的重要性。最高院需要及时发布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示范判决,指引各地中院进行准确理解,各地中院才能高效客观的进行实体判决。

 

4、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只是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类型,不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积极作用。新《证券法》规定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投保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中的案件筛选机制,对重大典型、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