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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谱写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新篇章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9   点击:572

随着信息时代的全面到来、互联网科技和互联网商业的逐渐发展成熟,各种网络虚拟财产形式翻新且在社会总财产中占比日益提高,与之相对应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界定并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一直是法律实践中面临的新领域、新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狭义上指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比较常见的例如网络空间存在的虚拟财物、网络平台账号、各种游戏货币和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往往需要支付现实货币才能获得,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换成现实财产、具备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可以用于进行交易流转。早在2003年,北京就出现了全国首例因游戏装备被游戏运营商方系统漏洞清空而将游戏运营商诉至法院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而近年来,关于网络店铺、电子邮箱、虚拟账号能等否作为财产转让、分割、继承的纠纷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因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界定困难、法律关系认定难、财产价值评估困难、缺乏直接相关的法律依据等原因,往往只能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估计价值,酌情处理。

 

2017《民法总则》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概念,《民法典》回应了这一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符合条件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和普通财物一样作为买卖、赠与或者继承的对象。

《民法典》通过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当下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热点问题从根本上给予了基本法理追索。未满八周岁孩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平台“打赏”主播或其他消费行为因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属无效,监护人可要求相对方返还打赏金额或价款;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网络平台“打赏”主播或者其他消费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归于无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和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确了只要是自然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实际财产还是网络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遗产而可被继承,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开辟了有法可循通道。

 

目前《民法典》虽然涵盖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并没有具体的条文予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需要在以后的实践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但本次《民法典》通过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基本法上的肯定,为将来详细立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奠定了基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数字经济时代虚拟交易的繁荣唱响了法律依据。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