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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新方式——解读《民法典》新名词“遗嘱执行人”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点击:747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由此在中国大陆创设了“遗嘱执行人”这一新的法律名词,继而也创设了遗产管理的新制度。该制度的创设,对家族财富的传承方式产生了很大影响,改变了之前遗产仅由亲属内部人员自行管理、自行分割的局面,增强了遗产分割的公信力。该制度也将对遗产分割方式产生安全、次序、节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民法典》对遗产执行人制度的内容并未作具体规定,遗产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可以扩展到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是否需要获取从业资质、专业机构是否可以集遗嘱设计与遗嘱执行事务于一身等等,均需在实践中加以探索。

 

该制度的设计对于普通自然人而言影响并不大。但对于财富较多甚至巨多的被继承人而言,特别是针对家庭关系较为复杂,比如有前配偶、现配偶,又有前配偶所生子女、后配偶所生子女的自然人,设计一套成熟的遗产分配方案,并由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负责遗嘱的执行,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争执。还可以通过科学设计,合理使用财产转移工具,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专业的遗产执行人一般会从律师、公证员、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中产生,而机构遗产执行人也会以上述人员所从业的事务所等机构直接派生,遗产执行人业务将直接成为上述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内容。在迎接《民法典》生效日期来临的窗口期,有准备的机构都在积极组建团队,比如组织包括税务师、律师(婚姻家庭法、公司法专业)、助理等人才,共同打造优质遗产执行人团队。针对拥有家族企业的被继承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让被继承人虽然“来得担心”,但却“走得放心”。

 

遗产的执行,要面对继承人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要尽力避免财富的流失、减少传承成本;要兼顾老年人、未成年人特点,避免弱者的权利受到侵害。遗产执行人可以制定完整的分割方案,并付诸实施。比如,设计信托产品,定期给未成年亲属提供生活保障,待其成年后再实现资产移交,以确保未成年人财产免受成年家属的侵害。当然,有些充满爱心的被继承人有意愿将遗产用作公益事业,也可委托遗产执行人完成自己的遗愿。遗产执行人的权能,《民法典》未作具体的规定,实践中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发挥智慧进行开拓设计。比如,对于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能否进行处分,以便于亲属间分割货币;如果能处分则是否需要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先行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予以授权等等,均有待专业团队钻研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