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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明确“债权”属于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点击:1325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我们都知道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古谚语告诉我们: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现行《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颁布的,其中第二条 【保护范围】中列举了18项民事权益,但未将 “债权”明确列入保护范围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债权”遭受侵害后是否能够受到侵权责任保护产生争议,不少学者认为“债权”应通过《合同法》进行保护,而不属于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民法典》明确将“债权”列入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内,重点明确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包括债权。

 

什么?这样说你感受不到实际变化?那么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则案例感受感受。

 

【案例】

ABCD四家公司,A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是C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是D公司的子公司,现在A有一开发地块,C公司将B公司30%股权转让给E公司,E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进行股权交割,后C公司和D公司商量通过二次转让的方式获取更大利益,首先由C公司将B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D公司,之后再由D公司高价转让给善意第三人F公司,并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1:B公司的股权最终归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F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股权先卖给了E,且F公司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F公司最终获得了股权。

 

问题2:E公司的何种权利遭受侵害?

E公司未进行股权交割,故未实际获得股权,但是E公司享有据以取得股权的合同债权。

 

问题3:E公司该如何维权?

本案中,CD两公司通过二次转让方式损害E公司利益,导致E公司无法最终获得股权,是共同侵权行为,其中C公司与E公司之间还存在合同关系,C公司一股二卖显然违约。

如果认为债权不受侵权责任保护,根据合同相对性,E公司只能找合同相对人C公司主张赔偿,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章以及第七编第1164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那么E公司除了可要求C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可要求D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民法典》重点明确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包括债权,更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保护”的问题也更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