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把我空派货物搞丢了怎么办
近年来,跨境电商如火如荼,电商物流的发展随之被推动,物流行业逐步衍生出空派(空运+派送)和海派(海运+派送)的服务方式,提供跨境门到门的物流服务。亚马逊FBA空派是从事跨境电商的个人和企业经常选择的一站式物流服务,货物直达国外FBA仓库,十分便利。
然而,许多卖家在与国际货代建立合作的时候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没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货物在抵达目的地之前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货代往往以自己不是实际承运人为由推卸责任。
货代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赔偿哪些损失?赔偿是否有限额?适用的法律又是什么?
下面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例来了解托运人的索赔权利。
裴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A公司)递交一票货物,委托深圳A公司运至美国黑泽尔顿的亚马逊公司仓库,深圳A公司上门收货,货物有4箱,共142公斤,运费总计5850元,约定7天左右运送至目的地。裴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货运代理费用。
深圳A公司将货物转交深圳B公司运输,深圳B公司委托全日空航空公司空运至美国,但航空公司该趟丢失了9件货物,其中有2件是裴某的。裴某要求深圳A公司赔偿,深圳A公司推诿称货物丢失是承运人的责任,要求裴某自行向承运人索赔。
裴某起诉要求深圳A公司赔偿货物价值5250元、返还货运代理费用5850元并赔偿货物预期销售利润15597.2元。
深圳A公司辩称赔偿应为100美元(深圳B公司按照每箱货物赔偿50美元的标准向深圳A公司赔偿了100美元)、运费仅应退一半、旺季预期销售所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的裁判思路如下:
一、双方确认本案货物在航空运输中丢失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货物由中国经航空运输至美国,中美均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当事国,涉案货运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适用范围内的“国际运输”,本案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审理货物丢失的赔偿问题。但关于运费问题,公约没有规定,适用我国合同法。
三、深圳A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一)货物丢失的赔偿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九条“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规定,深圳A公司为缔约承运人,裴某为托运人。全日空航空公司作为本案的实际承运人之一,受深圳A公司委托的深圳B公司转委托运送裴某的货物,应认定为是深圳A公司授权同意的。公约第四十条“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各自的责任”规定:实际承运人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受本公约调整,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缔约承运人对合同考虑到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只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
故本深圳A公司应对涉案的全部运输行为向裴某负责,其应先向裴某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之后可依据上述公约的规定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个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责任限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复审。
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2019年1月)时,该限额为19个特别提款权。(律师提示:2019年12月28日起,赔偿限额已修订为22个特别提款权)
故深圳A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限额为71公斤×19个特别提款权×1.406570美元(2018.06.29数据)=1897.46美元,裴某主张的货值和预期利润总和超过该限额部分不予支持。
(二)运费
关于运费问题,《蒙特利尔公约》没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的,原告应支付运费。现货物丢失一半,裴某请求退回全部运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货代虽然没有自己的交通工具,但也可以被认定为承运人,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托运人可直接向货代索赔。
为了保障索赔权利,托运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时效
与国内现行三年诉讼时效不同,《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仍可根据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
2、证据留存
现在国内以微信沟通为主流,但发到微信中的文件经常因为过期而无法打开,从而在诉讼中缺失重要证据。建议文件以邮件方式传送,微信仅作为即时聊天工具进行沟通。
3、双方可以约定赔偿数额
虽然《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赔偿限额,但该限额并不是不可突破的。公约第二十六条不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免除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但双方可以约定更高的赔偿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