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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程序推进难点分析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5   点击:6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016年《司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受理量为90万件—529万件,年均约219万件,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50%左右。为妥善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法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执转破”制度,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来平衡各债权人利益,降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案件数量,以达到缓解执行压力、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

 

早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开始了‘执转破’试点探索工作,经过2年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印发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执转破制度从受理条件、操作流程、到审查监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了明文规定,是否“执转破”操作起来就顺畅无碍呢?实际不然,执转破程序在落实到执行层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就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解决心得与大家进行分享,如有错漏、欢迎批评指正。

 

一、时机选择难

 

“执转破”是指是指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企业法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执行法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企业法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企业法人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可供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已知执行债权的情形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然后在征得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法律制度。在按顺位清偿无望时,申请执行人可能会破釜沉舟,申请执行转破产,但不是任何执行案件都适合用“执转破”来打破执行僵局。首先,“执转破”背后的工作量天然的让执行法官对其“不受待见”,自然也不会轻易的启动该程序;其次,对于对企业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和采取措施在先的债权人而言,在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通常是不会选择这一方式来实现债权的;第三,对于采取措施在后的普通债权人,则需要实时关注现有财产处置进程,和处置法院的承办法官及时沟通了解处置进展,尤其是要关注处置财产上是否存在优先权、优先权的金额有多少、首封法院的债权金额是多少、处置财产的具体情况、评估价格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在了解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再通过衡量己方按顺序等待参与分配与申请执转破何种情况获得清偿数额较高来作出选择。

 

二、移送审查难

 

“执转破”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可能是“福音”,但对本身办案压力就大的执行法官而言者无疑是又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他们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梳理被执行人在该院、该地区甚至是所有的执行案件、执行情况,然后再将材料报中院审查。所以一般情况下很少会有执行法官会主动询问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常都需要申请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提出申请并不是一封简单的执转破申请书即可,需要做好充分的检索工作,用数据说服法官,告诉其执转破的必要性。对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第三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虽然法律并未将该条件的证明责任归结给申请人,但是实践中法院通常还是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初步证据,所以最好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可以附上一份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涉执案件情况统计表,作为一个初步材料,也可以为承办法官后续梳理被执行人执行情况提交中院审查提供一点方便。

 

三、进程把握难

 

材料交进去后,整个程序的进程就很难把握了。虽然有明文对每个阶段的审查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工作压力大、积压案件多,很难保证每个申请都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材料整理移交中院,移交中院后材料的去向、受理、审查以及因材料缺失退回执行法院补充等等这些情况我们作为代理人都很难把握,此时我们能做的只有盯紧盯牢,盯到承办法官被你盯烦,恨不得赶紧处理完移交出去不用被你烦为止。

 

关于后续程序中的难点与心得,下次有机会再与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