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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起喝酒的那些法律风险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1   点击:676

中国酒文化博大精深,但是你可知道喝酒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今天笔者就带着大家划两条警示重点。

 

 

重点①: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警告、救助、通知等注意义务,应对同伴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邓某与黄某在余某家饮酒。深夜,余某、黄某将醉酒的邓某送至邓某出租屋附近后先后离开。次日,邓某因颅脑外伤合并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邓某近亲属诉请余某、黄某连带赔偿。

 

 

法院认为:①死者邓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饮酒超过一定限度,即会达到危险状态,此亦系普通人所应掌握的基本知识,但其却放任该种危险后果发生,最终导致自己醉酒摔倒,造成颅脑外伤合并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故邓某应对这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②黄某、余某与邓某共同饮酒,相互之间负有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同伴注意义务包括适当的警告、救助、通知等。在意识到同伴面临具有危险的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防止危险产生。当危险已发生,处于共同环境的同伴应伸出援手,进行实质救助,包括亲自实施或协助向专业人员求助。当损害已发生,同伴应履行通知义务,即通知受害人亲属或专业机构等。

 

 

本案中,三人共同饮酒、猜码、玩牌,相互之间未合理控制酒量,致邓某醉酒摔倒,黄某、余某未尽及时提醒、劝告义务。当邓某摔倒后,黄某、余某送其回家时,邓某已意识不清,已无法告知两人其住址,此时,两人应预见到邓某身体损害已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但两人不作为,而是将邓某一人留宿街头,致使邓某死亡。黄某、余某不作为与邓某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余某、黄某用车将邓某送至出租屋附近,本身是履行照顾、帮助义务体现,但对于已表现出明显醉酒的人来说,将其送至出租屋附近并在冬天深夜置于无人照顾街头并不能认为已完全履行了帮扶义务,应根据醉酒具体情况,将其送至家人身边。余某、黄某用车将邓某送至其出租屋附近,可适当减轻二人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③黄某、余某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在未尽及时救助义务上存在共同过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黄某、余某应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原告损失,由黄某、余某各赔偿10%即7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

 

 

重点②:提供场地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被告李某、张某与谢某在公园大排档喝了啤酒后,三人又一起前往被告曾某经营的酒吧喝酒。喝至凌晨4时许欲离开时,谢某从楼梯上摔倒在地。谢某被扶起后提出要留宿在酒吧内,李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李某及酒吧的雇员将吧椅搭成一个简易床铺,让谢某休息。李某结账后和张某离开酒吧。当日上午10时许,酒吧的服务员发现谢某仰面躺着、嘴角有红色呕吐物、无法叫醒,即打电话通知李某,李某赶到后发现情形不对,遂拨打了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诊谢某已经死亡。酒吧即报了110。后经鉴定,谢某尸表未见明显外来暴力性损伤及明显中毒征象,死亡原因为醉酒后猝死、疾病死亡可能。

 


法院认为谢某与被告李某、张某三人一同前往被告曾某经营的酒吧喝酒,在谢某醉酒后摔倒在地、谢某提出留宿酒吧后,酒吧经营者未妥善处理,将其送医醒酒,而是将谢某留宿酒吧;同样,被告李某、张某作为一同喝酒者,在此情况下也未尽送医或报120的通知义务,而是同意谢某留宿酒吧并离去,致使谢某猝死在酒吧。三被告的不作为与谢某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谢某系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故谢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即70%的责任。三被告的不作为客观上共同造成谢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应依据其各自的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由被告曾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张某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可见“侵权行为不仅指积极作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是,对于不作为构成的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者监管职责的,上述积极作为义务便不能产生,因而便不能成立不作为之侵权行为。在侵权法上,产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四项:1、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赋予的安全保障义务。2、行为人制造或控制了某种危险情势。如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由于其具有的特定职责,处于能够控制有关危险情势的有利地位,因而负有与其职责相应的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3、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医生对于病人、主人对于客人、学校对于学生、旅游公司对于游客等,均因存在特殊关系而负有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4、损害严重而避免损害容易例如,某人了解到特定他人并不知道危险即将来临,为了使该人免受伤害,负有呼喊或其他方法来提醒他注意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因此饮酒者与同饮者之间不再仅仅是情谊关系,如有不慎就可能形成侵权法律关系。美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