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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要清晰注意事项应当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0   点击:499

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其中涉及税收的主要有三项,其中之一是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21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中小型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

 

至此,小微企业、加计扣除、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政策都作了明确。

 

然而,纳税人在享受政策的时候,应注意把握好适用条件的要点,避免涉税风险的产生。

 

一,小微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微企业应注意的是:

一是享受的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主体,是指企业纳税人,而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就不是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

二是企业的区别。要特别注意是工业企业还是其它企业。如建筑企业就属于其它企业,因此其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人员的口径。从业人数,不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也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四是指标的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是享受的时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在年度清缴上,还是在季度、月份预缴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是报备的程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也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七是合理的筹划。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在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上均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对一些处于指标临界点或有新业务需求点的企业,可进行商业模式的再造、股权架构的重设、合同条款的安排等方法,达到适用政策的条件。

 

二,加计扣除应注意的事项:

虽然国务院常务会议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中小型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但从税理分析,个人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适用加计扣除,其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三、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但须注意的是:

 

一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政策应关注的是这里的时限并不是传统的会计年度,即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概念,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概念。

 

二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