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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动我的血汗钱!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7   点击:550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

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本文对于该办法中工资支付等重要事项进行解读。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其中工资支付表,是企业按照部门、车间或一定范围进行编制而成且体现工资内容的表格,一般情况下为每月一份。在工资支付表中,通常根据考勤记录、各项津贴或补贴及代扣款项等资料按人名填列“应付工资”、“代扣款项”、“实发金额”三大部分。

工资支付表中应当载明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与金额,主要是根据劳动者考勤记录而产生,由此对应的加班工资等项目亦一目了然。加班工资是企业在劳动者完成规定工作后或在法定(约定)工作时间外进行的额外工作,而产生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企业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企业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如下: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表中应当载明应发和减发的项目与金额,主要是根据双方约定、规章制度或者法定情形,由企业直接在工资中予以扣减或者代扣代缴等项目金额,企业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项目;(2)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3)根据司法文书要求代扣的款项;(4)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根据规章制度规定的,允许企业代扣款项;(5)劳动者依照约定或规定需要向企业进行赔偿的款项;(6)其他。

所以,我们也知晓企业在核算工资成本时,往往是按照考勤而确定的。该办法亦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

那么考勤究竟如何操作才是科学、合理又合法的呢?

考勤,是通过某种方式来获得员工或者某些团体、个人在某个特定的场所及特定的时间段内的出勤情况,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病假、婚假、丧假、公休、工作时间、加班情况等,是企业为维护自身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企业纪律,使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而考勤主要被企业用于表现劳动者工资计发的凭据。现在大多数企业均已制定考勤制度且采取考勤管理。早期的考勤通常就是用笔在记录簿上签个名字,由于代替的现象时有出现,通常使用生物识别、门禁刷卡来做考勤。有些公司有公司独立的办公系统,也有考勤管理制度,比指纹考勤机更方便,更严格。

本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且无论如何规定考勤制度,无论采取何种考勤办法,但是要求企业最后仍需要将考勤结果以书面方式记录,便于劳动者做核实与确认,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杜绝伪造、编造、变造、隐匿、销毁考勤记录。因此,考勤记录不仅仅是工资计发的重要凭据,更是防范劳动争议的重要证据。因此,办法同样规定了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

出勤记录与工资支付记录直接关联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亦是本办法的核心价值所在,意在规范单位考勤与工资支付制度及操作。根据已有案例及实务,的确存在着一些企业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降低用人风险及成本,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劳动者出勤记录,欲以劳动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无成本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又或者企业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以较低的成本方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等等。

因此,从立法角度而言,要求企业方认真做好考勤记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作范畴,并且要求企业不能仅仅作为单方的制作方,还应当接受劳动者的查询及核对。因为作为劳动者,具有知晓自己工作情况及收入情况记录的知情权。

但是,如果企业胆敢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则法律法规亦会严厉处罚,包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希望本办法的出台,能够增强各企业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能够更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达到维护和谐劳动用工关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