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重组】管理人履职有风险,你准备好了吗?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一般情形应当是由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特殊情形可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实践中破产管理人根据其案件程序不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其作为破产程序的推进者、执行者,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作为管理人如何防范履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是处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重大课题。
(一)破产企业财产信息要全面掌握,防止履职不充分风险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首要工作是对债务人企业开展详细的尽职调查,不仅调查债务人名下的资产,还需调查其关联企业名下的资产,甚至包括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下的资产。这里的资产包括房产、土地、车辆、商标、专利、股权、特殊资质等。只有通过深入的尽职调查才可能初步判断债务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有转移、隐匿资产的行为,为管理人后续审计工作打定基础。在该环节中,管理人如若不做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可能会使后续的工作陷入被动,甚至会被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履职不充分导致产生其他风险。例如,债务人如是有特殊资质的企业,该特殊资质可能为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甚至对债务人的重整起关键作用,因此管理人需尽早注意该特殊资质的期限范围,如有到期或须重新办理,管理人应积极跟进,避免因期限或者政策变化而使该资质贬值。
破产企业的账面应收账款要逐一核实,如果账面应收账款与实际不符,须请实际控制人或财务人员说明原因。管理人从谨慎履职的角度出发,需对所有账面欠款单位发函对账,与对方再度核实是否欠款及欠款数额,如没有欠款的请对方配合说明原因。此处管理人需注意,虽然破产受理可以带来中断中止时效的法律后果,但是破产程序可能持续很长甚至超过两年,不及时对账容易导致对外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对外催收时,如有质量问题、发票问题或者其他售后问题未解决,需要扣减相应数额的,最好请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或财务人员确认,并由债委会同意授权后处理。
(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重点审核,防止履职期间合同风险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要对企业经营情况做一个全方面了解,梳理债务人对外签署的合同。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经审查了解会后,及时做出判断,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确认继续履行后及时最好签订补充协议,对债务人不利的合同可依据《破产法》第十八条通知相关方解除,并告知其可对损失赔偿款予以申报。
(三)加强对债务人企业责任人监督,防止追责不到位
管理人履职期间应当明确自身定位,保持中立立场。在对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的的监督要严守底线,财务审计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一旦发现有抽逃出资或者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向法院汇报。同时,管理人的工作应当做好区分,在与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沟通过程中,做好必要保密工作,不能随意透漏。
(四)妥善管理债务人企业,防止经营管理风险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立刻制定债务人财产保管办法、印章使用办法、债务人企业报销管理办法及其他必要内部事务的处置办法,防止企业因管理人履职管理不当出现不必要损失及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制度管人、管事工作。另,管理人需对企业经营状况、破产原因、行业状况进行分析,并制作相应报告就是否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予以利弊分析,争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时由债权人会议进行决定。在留守人员任用上应当尽责尽职,以全面有效管理破产企业为目标,确认留守人员的相应标准并及时即使签订合同。
(五)债权申报阶段谨慎履职,减少工作瑕疵
接管企业后,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通知时应尽量全面并保留通知的证据。管理人进场后,首先应尽快梳理已知债权人名单,包括存有互保、联保关系的相关单位,可以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人员协助,也可以根据企业的账目梳理。此后,从节约成本及时间方面考虑,管理人可以以电话或者短信的方式通知,并做好短信保存及通话录音工作,又或者以快递方式通知,易于证据保留,但该方式费时且成本较高。此处建议,可以首先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如果没有联系方式的企业可以快递通知;在债权申报阶段后期,管理人应当及时梳理未申报已知债权人,并再次发出通知。在分配方案确定前,还需对该情况跟进梳理,对仍未申报的债权人再次进行通知。后期的债权申报通知消息建议以快递方式书面通知,从而易于保留证据。此外,管理人在做通知工作的同时还需在有影响力或权威性媒体上予以公告,尽到充分履职的义务,避免在财产分配工作完成后因通知不到位出现大量会后申报债权的情形。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事实及债权主体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定要建议债权人分开申报,有的债权人可能会因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企业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等,为了方便合并为一笔申报。如果在债权分配时分段清偿,按照合并申报和分开申报就会有差额,很多债权人申报时合并申报,最后分配时提出分开处理,就会导致管理人测算清偿率不准确或分配时金额不足。
(六)严格把控债权审查工作,防止虚假债权
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核时,坚持法律审、财务审相结合,要从证据角度全面审查。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管理人工作组应当首先确认债权审核各项标准,防止因内部标准不一致出现审核结果偏差的问题。在审核流程上应当财务审查结合法律审查,设置二到三次审查层级,防止出现计算错误等疏漏。对于重大疑难债权,建议管理人采取小组方式共同审查确认,特别是民间借贷债权的审查,要谨慎审查是否有虚假债权或者高利贷债权,如民间借贷的证据不足,需债权人补充证据,确实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的,可请债权人通过诉讼手段确认债权。
(七)审慎开展财产分配工作,防止分配不当风险
对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前应注意:(1)梳理债权分配表,保障债权的确认数据、分配金额准确无误;(2)梳理是否有法院送协助达执行通知或者其他函件,要求冻结及扣留的分配款项,如有必须在分配表中着重标注出来暂不分配;(3)查询应收款清单,如有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互相欠款未清的要予以标注,处理后予以分配;(4)是否有债权已经转让或者已经代偿的需重点标注并确认正确的分配对象,如果转让及代偿手续不齐全的补齐手续后再行分配;(5)是否有破产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债权暂不分配,待主债务人清偿不足后再承担担保部分的清偿。进行财产分配时,要保证两位工作人员,一位输入一位复核,避免出现失误。
对财产处置及应收账款催收等牵涉到债权人实际利益的事项,具体方案及措施要先经债委会表决同意,及时与债委会沟通,取得债委会的支持并可减轻管理人的履职风险。
总之,每个破产案件均有很多意料不到的困难及风险,以上梳理的可能仅是一些共性问题,无法涵盖每一个案件。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应谨记以法律为依据,以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掌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界限,在履职过程中既能注意安抚平衡各方利益主体,又能将自身的履职风险降至最低,这才是称职专业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