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搜索引擎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分析——从“魏则西事件”说起
最近最热的网络话题莫过于“魏则西事件”,并将中国第一搜索引擎百度抛到了风口浪尖。
如果运用法律人特有的“法律关系思考法”进行分析,“魏则西事件”存在两个核心法律关系:一是魏则西与北京武警二院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二是魏则西与百度的网络搜索服务法律关系。
然而笔者感兴趣的不是相对传统的、明确的医疗服务法律关系,而是新型的、不确定的网络搜索服务法律关系,并突然想起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解释》)。于是,笔者不由得提出了对网络搜索服务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性这一话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有关条款可以初步归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条件有:
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法律关系;二是经营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民事公益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侵权行为具体情况被列举为以下五种: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对网络搜索服务商是否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关键看:一是网民与搜索引擎之间是否构成消费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法律关系;二是搜索引擎是否实施对网民的侵权行为;三是被侵害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的网民。
公益诉讼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以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为目的,最终促进全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根据当事方百度百科搜索的“搜索引擎”、“百度推广”的解释及有关网络资料素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初步得出两点结论:
一、搜索引擎是向广大网民提供的网络信息检索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搜索的网民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搜索引擎所提供的搜索服务(尤其是收费推广类搜索服务),如果存在虚假信息或使人误解信息(特别是涉及虚假医疗健康信息,误导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网民选择无效医疗,又未做警示的),侵害或可能危及不特定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对事不对人。就本次“魏则西事件”,可否对百度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百度推广是否存在违法或侵害了网民的权益?怎样完整全面搜集公益诉讼的证据?如何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由于搜集的信息和证据不够充分,且是一个全新的法律话题,笔者先不贸然下结论。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就抛砖引玉留给广大网民和法律爱好者进行评论吧。
附:关于“搜索引擎”、“百度推广”关键词百度百科的解释:
1.关于搜索引擎的定义、原理、作用及商业模式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PXkh4fDXrMplMzC-5wZU9TyYOzFn7zf_ZkI4yCl6nIKuhz48cRfZZbam-krEX4PaWuS-it_drkjUXN2tGellYa)
2.关于“百度推广”的定义、原理、优势及好处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6MOVNHe_sFDEXyCYV2Fur1XRjv8zB7G-AoBd2Uv82erYF1UDmS9dZT3u6jN0RkG3BA6vRd6SlhLE394GX6UK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