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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8   点击:483

夫人品性纯良,笃信佛陀,尤喜以佛会友。众友人坐而论道,其乐融融,弘扬正法,善莫大焉。一日余二人应友人相邀赴茶会,席间有人携书相赠。余观之,乃金刚经详解,16开本,厚达一寸有余,既无书号,亦无定价。此人道一声阿弥陀佛:“以书相赠,本是弘扬佛法。怎奈某庙宇大殿遭毁,信众无处参拜,心有戚戚。今日若得与君结下善缘,只谋善款百金,以修缮此庙宇大殿。”见其余信众踊跃,夫人正欲写缘,余道一声:“且慢!夫人观连续剧《何以笙箫默》乎?”夫人疑曰:“尝观之,何如?”余大笑:“夫人且记得何以琛之师说与赵默笙‘你是法学系大才子的女朋友,怎么可以做法盲?’”夫人不悦:“胡言乱语,我何处法盲?” “夫人不知,此书虽是佛经,但已有世俗法律上非法出版物之嫌,且听我慢慢道来。”

百度百科告诉我们,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看了这些行政法规的规定,诸君一定有一个疑问,我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单位内部传阅的资料,是不是不算非法出版物?naïve!你能比广电总局更机智?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做了如下规定: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所以,严格的说起来,很多单位的所谓“内部资料”,不过是自欺欺人,自以为“合法”了。还有人说,那怎么不见文化出版主管部门来查处我们的内部资料了?你又naïve了!达摩克利斯之剑不掉下来,你还真以为安枕无忧?

夫人闻听此言,欲做最后挣扎:“君所言皆罚卖家,于我买家何干?”余哭笑不得:“君不见袁某某购买非法出版物被查?……”行文至此,见好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