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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恒大“夺胸门”事件看恶意违约行为的法律防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30   点击:580

11月21日,天河体育场迎来了万人瞩目的2015年亚冠决赛,最终恒大俱乐部再次卫冕亚冠联赛冠军。恒大得冠虽得到了众多媒体和球迷的热烈祝贺,但却因其赞助商东风日产在赛后发表的《声明》获得更大关注。恒大俱乐部“夺胸门”事件回顾如下:

2014年2月17日,广州恒大俱乐部与东风日产启辰签订战略合作,东风日产成为恒大球衣胸前广告赞助商。双方广告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期内恒大俱乐部参加所有比赛(2014、2015赛季)比赛服唯一胸前广告权益归东风日产所有。如需变更,须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2015年11月10日,恒大派人向东风日产提出更换胸前广告的要求,但遭到当面拒绝;

2015年11月11日,东风日产正式书面回复拒绝恒大更换广告的要求;

2015年11月21日19点59份,恒大向东风日产发出回购广告的函件;

2015年11月21日,在亚冠决赛上,未经东风日产同意,恒大球衣胸前广告由“东风日产启辰T70”更换成了“恒大人寿”;

2015年11月21日赛后,东风日产发表声明:希望恒大俱乐部能够给予公开的解释说明,同时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

目前,东风日产已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此次恒大违约事件,但该事件的细节问题等暂未曝光。

从“夺胸门”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恒大单方面违约的主因是违约成本低。首先,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对广告效应、新品牌推广等各方面做了充分的经济利益衡量之后,恒大发现其“更换广告”后将会获得极大的经济收益;其次,在恒大与东风日产合作协议的违约条款的设计下,恒大违约所承担的违约成本远低于其经济收益;最后,恒大占据交易的主动地位,拥有较大交易实力,属于恶意违约的行为。

笔者相信,此次“夺胸门”事件对我们的启示,重点并不在于遭受损害后如何要求赔偿,而在于如何防止合同一方恶意违约。

在经济社会下,订立契约要考虑的是信用问题,信用包含两个要素,一为履约意愿,二为履约能力。恒大在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了宁可违约也要上马的“大场面营销”是无履约意愿的表现,属于恶意违约。履约能力尚可在订立合同之初进行衡量,但属于主观因素的履约意愿实难把握。因此,如何防范恶意违约行为值得我们考量。鉴于此,笔者从合同条款设计角度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与建议,或存在不成熟之处以供商榷。

第一,适当约定高额违约金。违约金主要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笔者认为,高额违约金可视为赔偿性违约金,是为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初自由约定高额违约金以防范恶意违约行为。

至于高额违约金是否能在审判中得到支持,笔者有如下考量:首先,对违约金的约定,属于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现。高额违约金尤其适用于“守约方不能够再请求履行且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形。此时,高额的违约金不仅相当于履行之替代,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损失无法计算的困难,更加简便高效;其次,高违约金对潜在的违约方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能够激励当事人恪守合同义务、防范恶意违约行为的出现;另外,《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虽规定了当事人可提出“违约金适当减少”的请求,但是在恶意违约情况中,违约方通常直接表现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此种违约行为过错程度高,具有一定不法性,甚至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法院在自由裁量中一定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着重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失难以计算等因素。在约定了高额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若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损失由守约方举证,而“夺胸门”中守约方的损失是较难计算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即使高额违约金无法得到全额支持,但有了此种约定,,一定能更大程度地保护守约方利益。

第二,明确损失赔偿计算的公式。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笔者认为,为防范恶意违约行为,当事人在约定损失赔偿计算公式时,可以扩大赔偿的范围、细分损失的类别,并以此种约定来证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性,而且可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举证不能的守约方。

第三,列明违约方需给予守约方经济补偿的情形。在恶意违约情形下,一般守约方毫无过失,且难以预见违约行为的发生。因此,这也警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更多地关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潜在的特定的违约行为加以防范。笔者建议当事人可约定此类条款:在某种违约情形下,违约方无条件给予守约方一定数额经济补偿,并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此种约定的优势在于弱化了违约责任的概念,展现了合同一方自愿给予的自由意志。

第四,根据合同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设置专门性、开放性、附条件性条款。“夺胸门”事件中恒大与东风日产的合同不仅是一般的商业合同,更有着体育方面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这提醒我们,在设计合同条款时更需要从特定领域出发,考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另外,订立合同时要深虑权利、义务分配条款,如赞助费可依照赛事成绩支付,赞助费的分期支付等。这些条款的设计原则是:让守约方收益更高、违约方成本更高。

恶意违约事件并不鲜见,如何从合同条款设计上去防范是一种客观手段,但更重要的是合同当事人需要形成契约精神,将诚实守信的原则融入企业文化之中。金钱并不能买到一切,金钱也不能帮助恒大颠覆社会对契约精神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