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抗战,法怀老兵”——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2015年9月3日是中国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在此特别纪念日之际,中央要求,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向部分健在的抗战老兵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5000元。四类抗战老兵为: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员军人;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为让更多人牢记老兵的贡献、铭记抗战的艰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特推出“情系抗战,法怀老兵”主题文章,以律师的专业视角解析与老兵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 传承和平精神,关爱抗战老兵
1、老兵的社保问题
关于抗战老兵的社保问题,我国早已有相关规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于在乡复员、回家务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抗战老兵,一般由政府安排工作,在退休后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符合条件的均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近年来,随着对抗战正面战场的历史作用更加肯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加大了对国民党抗战老兵的关怀力度,2013年民政部对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260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民政部下发通知明确提出了,及时将符合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条件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借助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符合条件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的孤寡对象优先优惠进入敬老院、福利院。
在具体落实中,如南京市民政局对原国民党军队抗战老兵现均已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逐一落实民政相关待遇,主要包括:
(1)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2)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3)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4)纳入保障安居房工程统筹解决
2、老兵的优抚政策
同时,我国也对老兵的优抚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依据《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表》,按照参加抗美援朝、参加解放战争等类别进行补助,当然各省将依照各自制定的不同标准发放抚恤和生活补助。例如,根据2014年10月1日《江西省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标准表》规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年标准为36300元、红军失散人员1638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年标准为93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年标准为8640元、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的年标准为8400元。
3、抗战烈士、伤残老兵的特殊优待政策
作为抗战老兵,一部分人基本已经退役养老,一部分可能因战牺牲,还有一部分可能病故。我国《兵役法》明确规定,无论是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还是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具体而言,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遗属的范围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对于残疾的老兵也国家的对其设立了相关的残疾抚恤金政策、养老保险政策,优惠的税收购房政策,对于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还由国家实行终身供养,
就杭州而言
1.参加杭州市区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抚恤优待对象,其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已按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相关规定报销结算后,剩余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90%。
(三)解放战争时期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复员军人,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
(四)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因战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因公残疾军人的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6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70%。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为40%,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为50%。
2.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以及现役军人家属,因患重大疾病而本人和直系亲属确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其住院医疗费可在50%内酌情补助。
3.红军失散人员、在乡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纳入当地职工医保管理范围。其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政府解决,其他医疗保障待遇参照区、县(市)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抚恤优待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5.抚恤优待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如下减免政策: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减免床位费20%、护理费20%、手术费10%、检查费3%。
二、 铭记抗战历史,回顾老兵荣誉
1、老兵珍爱的文物,要不要上交给国家?
抗战老兵在战争的腥风血雨中摸爬滚打,历尽险阻,最终战胜了日本侵略者。而他们身上的那一枚军功章则是他们功绩最好的体现。与此同时,许多老兵历经了将近一个世纪的岁月,许多身边的物品也充满了时代的印记,因而渐渐变得弥足珍贵。那么这些军功章和物品是文物吗?老兵的子女们能继承这些物品吗,抑或需要上交给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都属于文物的范畴。故老兵的军功章是属于文物的。而老兵身边的物品只要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应该属于文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故老兵的军功章和其身边的物品的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存在上交国家一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也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文物,故其子女也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老兵的相关文物物品。
2、老兵崇高的“荣誉”,能不能进行买卖?
军功章、肩章是老兵们为祖国战斗、为人民奉献的军人颁发的至高无上的荣誉。。但是,目前市场上却出现了公然买卖军功章、肩章的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或许是老兵为了生计无奈卖出自己的军功章、肩章,或许是老兵去世后,其后人为了经济利益卖出军功章、肩章;或许是军功章、肩章收藏者众多,使得军功章、肩章买卖市场需求不断。那么军功章可以买卖吗?
对军功章的管理,解放军内部曾印发关于军功章保管的通知,明确要求军功章不能随意买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可能会收回军功章。同时,肩章的买卖行为也与法相悖。《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闪亮的军功章、肩章就是第二生命的象征。军功章、肩章见证着革命军人一代代传承的坚定信念和无悔付出,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官兵在各自岗位爱军精武、争创一流。这样浸染着汗水、献血的荣誉载体,于法于情都不能将其作为商品流通买卖。
3、老兵珍贵的回忆,要不要流传后世?
老兵们作为经历过战争的活化石,其经历总是能引起人们的关注。而现在许多的老兵也在用口述的方式,留下属于自己那个年代的记忆。那么老兵对自己这些口述记录是否拥有相应法权利呢?
就隐私权而言,在老兵用口述撰写自传过程中,既有老兵的光辉事迹,也有其个人隐私,而隐私内容则要注意保护。在最终自传体合作作品完成之前,老兵的经历仍然是享有隐私权的个人秘密,最多只是通过口述向撰稿人而不是向社会公开个人秘密。不过等到作品完成后,老兵可就不能说是自己的隐私而对抗别人的法定权利了。
至于自传作品著作权归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故老兵的自传著作权归属可以约定。若是不约定的话还是归老兵所有。老兵的口述自传作品,未来若被拍成影视作品、或是被用于演出,自然都需经过老兵的同意和授权。
同时老兵的日记也是老兵记忆的重要形式。那些记录了老兵荣耀岁月点点滴滴的文字,是一片很有价值的精神矿藏。如有热心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这些日记作品,这些日记的著作权有如何界定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新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且,若有人将日记拍成影视作品,还要经过老兵的同意和授权。同时,改编也好,翻拍也罢,都请尊重老兵和事实。
4、老兵真挚的感情,能不能受到保护?
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很多国民党的抗战老兵不得不远赴台湾,甚至来不及与妻儿道一声别,从此便只能隔海遥望。自从台湾当局允许抗战老兵回祖国探亲之后,当年郎才女貌的年轻人,再见面时均已是垂垂老者,让人唏嘘不已。很多老兵当年无法携妻带子赴台,动荡不安的年代,生活还得继续,于是在台湾组建新的家庭,却未料到大陆的妻子仍在等待,那么老兵在大陆的妻子还是合法妻子吗?
首先从情理上说,之所以会出现在两岸都有妻子的情况,很大程度是由于当时老兵无法回国,信息完全闭塞等原因造成的。其次从法理上说,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老兵与大陆妻子的婚姻缔结在40年代,限于当时的条件无法登记,但婚姻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符合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受我国法律保护。
那么如果老兵百年之后,还来不及留下遗嘱,对于老兵的遗产,大陆的妻儿有没有继承权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如上所述,老兵与妻子的婚姻为我国法律承认,他们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因此,对于老兵留下的遗产,大陆的妻子与子女当然有权继承,且是第一顺位。同时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老兵的继承应适用台湾法律,台湾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一 直系血亲卑亲属。所以,大陆的妻子在台湾的继承权可能存在争议,但子女是一定有继承权的。
每一位垂暮之年的抗战老兵都是鲜活的传奇,他们用鲜血终结法西斯,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祖国不会忘记他们的浴血奋战,人民不会忘记他们的丰功伟绩。伟大的抗战精神,是中国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永远是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战争虽已远去,精神永远留存,让我们关注抗战老兵,让精神伟力薪火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