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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家事】离婚时,奢侈品的归属问题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2   点击:556

随着电视剧《离婚律师》的热播,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在“离婚”这件事上。民政部发布的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套用一下最近的微博名言:结婚虽易,离婚不易,且离且小心。

每一对离婚的夫妻不一定都会有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但一定都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姻法》第18条对离婚时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文仅讨论的是第四种情况——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什么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目前,无论是法学界还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都没有明确的认定。一般认为以下几类可以认为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专用的佩物等。如果价值过大的物品划归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三、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奢侈品的归属

奢侈品的范围的界限相对模糊,品类上小到化妆品、金银首饰,大到衣服、包包均可以属于奢侈品,价值上从几百、几万甚至上百万。从司法实践上来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化妆品、衣物、鞋帽等一般会直接划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但如果是其他奢侈品,如包包、首饰、手表等,因其价值高,限量版的还能升值,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如果认定为一方所有会造成另一方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一般会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智仁律师结语:奢侈品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要细分不同的情况。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卢娉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