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邓某刑事案件获得成功
2010年8月,公安机关以杭州某大型会所主管邓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进行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进行逮捕。2010年底,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将邓某等四人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中将邓某定性涉嫌为组织卖淫罪,并列于四名犯罪嫌疑人中第一位。我所程俊律师作为邓某的辩护人,对邓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并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仔细查看、分析,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认为邓某涉所涉嫌的罪名应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将邓某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将邓某在四名被告人中的位次后移到第三位。
邓某刑事案继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更改罪名后,日前,又获得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程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邓某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不成立,邓某及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并放弃上诉。该案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半(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十年半(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三年半(邓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二年半(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