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风云再起——从“大头儿子”的系列纠纷看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是一部脍炙人口的动画片,但是围绕这部动画片背后的争议自2013年开始就没有断过,其中光是诉讼案件就有5个之多。之前在杭州中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8号中已经判决央视动画公司要赔偿杭州大头儿子公司42万余元侵权损害赔偿款;但是最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判决又判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要赔偿央视动画公司28万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根据之前多宗案件查明的事实看,“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这三个动画片中的主要形象的著作权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历史沿革。简单而言,94年的时候,刘某创作了该三个主要形象的正面设计图(“94设计”),95年动画片创作时,创作组根据设计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制作了动画片播出(“95动画”);此后经过一系列的变更和协议,94设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而95动画的相关权利均由央视授权给了央视动画公司。央视动画公司根据95动画又重新改编制作了新版动画,并推出了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与此同时,大头儿子公司也推出了衍生产品。一山不容二虎,两者最终对簿公堂。
经过杭州滨江法院、杭州中院以及浙江高院三级法院诉讼、再审,认定该三个形象的最初设计即94设计的著作权归属大头儿子公司所有;95动画以及其后的新版动画都是该94设计的演绎作品,央视虽然对演绎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该著作权时必须征得被演绎作品即94设计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这是浙江法院判决央视动画公司赔偿的法理基础。
那么大头儿子公司为什么也会侵权呢?因为大头儿子公司推出的动漫衍生产品与央视动画片中的造型完全一致。按照之前法院的认定,动画造型系94设计的演绎作品,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且该著作权归属于央视。大头儿子公司虽然享有94设计的著作权,但是其擅自使用演绎作品,显然也是侵权的,当然应当赔偿。
说到这里,可能大家有点糊涂,什么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也有著作权?那么演绎作品以及被演绎的作品要如何使用呢?
演绎作品是在既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二次创作手段产生的新作品。由于演绎作品在创作时包含了演绎者的独创性思维,故演绎作品拥有独立的著作权;另一方面,由于演绎作品必须依赖于既有作品,也就是被演绎作品,因此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必须征得被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里法条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
根据前述,演绎人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仅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演绎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演绎作品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能随意使用演绎作品,这同样是侵权。
由此可见,在“大头儿子”系列案中,央视和大头儿子公司都无法单独就其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完整的商业利益,互相攻击显然不是解决的方式,互相许可合作开发才是解决之道。
著作权问题是企业常见但是也非常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便是央视这样媒体大鳄,也会在著作权问题上犯下致命的错误。智仁律师知产部提醒广大企业主,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