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关于那些“破”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规定了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的通过无论对法律人亦或普通民众来讲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纵观各国民法典的编纂,都对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抱以谦抑性态度,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不例外,因此不同于被并入其中的《担保法》、《合同法》等,民法典对于破产规则的制定仅仅体现在普适性以及原则性的意义上。
下面将列举一些民法典中涉及破产程序的法条,并做相关解读。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是对法人终止情况的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相比并无变化,其中法人被宣告破产是法人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但需注意被宣告破产在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被规定在破产清算章节的第一节,具体而言是指在不存在和解、重整可能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不同于裁定受理破产。另外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来看,也可以明确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跟宣告破产是不同的程序阶段。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二十三条是关于浮动抵押财产以及最高额抵押自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确定的规定。重复前面的解释,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中,宣告破产是在清算程序中才会出现,而《民法典》这样的相关规定其实与《企业破产法》以及实践中的做法相冲突。事实上,通常的做法是为了避免程序转换导致的不确定,确保公平清偿,在破产程序启动即裁定受理破产时就将债权确定下来。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六条与第五百三十七条是针对代位权的规定,为了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债权人权利受损,有限地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将申报破产债权的等非专属性权利有条件地交予债权人行使。在破产程序中,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应当遵从“入库规则”即将对次债务人追回的资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再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百三十五条、第九百三十六条与原先合同法的规定相比,将“破产”改成了“被宣告破产”,意在将宽泛的破产概念细化到破产程序中的一个特定阶段,但同样存在与《企业破产法》相冲突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当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之后,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履行的权利便交到了管理人手上,并非等到宣告破产才出现合同终止的情况。
以上是对民法典中一些关于破产规定的浅显解读,显然民法典与现行破产制度有相违背的情况,也期待在后续司法解释中能够得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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