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成功的中坚力量
预重整是司法程序外的债务重组与司法程序内的破产重整的结合,在申请司法程序之前,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已经就企业的债务清理及复苏经营方案进行洽谈、协商,并拟定相应的重组方案。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就重组方案进行商谈的过程中,社会各机构包括政府、法院、中介机构等,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大且积极的作用。
1、公权力介入,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以启动预重整司法程序为界,此前一阶段为司法程序外的债务重组,该过程理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协商与谈判,即行政与司法不宜过多干预,然而在现阶段我国预重整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自主的民事行为,无法克服债权钳制问题及社会维稳问题等,故政府、法院等公权力机关的引导、参与显得十分必要。
为了保证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相关方在法院全面指导下展开预重整工作,这一期间政府的及时介入对于成功推进预重整具有重要意义。以怡丰城预重整案为例,怡丰城预重整案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协调。一方面因本案涉稳矛盾突出,政府以其中立的角色积极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维稳预案,中止债权人的催债行为,实现了维稳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因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情况,为了继续经营,必然需要政府给予税收及政策优惠。另外,余杭政府实施搭建融资平台这一举措,以某银行债权人为主导,在政府的组织下,通过政府融资平台为该项目融资2.1亿元,并确定该平台资金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从而解决企业的资金融通问题。
因此,怡丰城预重整案在法院的引导下、政府部门的配合下顺利开展并试验成功,充分发挥了府院联动的积极作用,这一司法实践对类似房地产企业的预重整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借鉴意义。
2、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
在试验成功的预重整案件中,没有政府部门的参与和支持,重组方案的制定几乎无法完成,当然,这一阶段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同样功不可没。目前一些企业预重整案件,由于存在复杂的股权结构、特殊的资产或资质、职工或关联企业众多、债务规模庞大等特征,仅凭债权人及债务人自主的谈判,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制定一份可行的经营方案及债务重组方案。因此往往需要引入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开展法律尽调、财务尽调、资产审计评估、行业调研等工作。
庭外重组阶段,主要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在泸天化预重整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灵活谈判,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并在债委会主席某银行主债权人的牵头下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由中介机构驻场深入开展尽调工作,摸清企业生产经营模式,梳理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了解企业股权架构,分析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审计评估报告,并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要求,提出企业改革脱困方案。在中介机构的指引下,可以更加快速、准确地查明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梳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为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平、合理的博弈提供更为专业的支撑。
3、银行类债权人的重要作用
银行在庭外协商阶段的作用对重组的成败具有重要影响,银行债权占企业债务比重越高,其参与重组的意愿就越强烈,因此企业重组成功的概率就越高。很多企业往往因无力支付金融债务而陷入经营困境,银行等金融机构系企业的主债权人,充分发挥银行类债权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债务危机如何化解、新融资如何取得等关键问题。
在泸天化预重整案中,进入重整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在债委会主席某银行的牵头下,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债委会会议、主要债权银行类会议、司法重整推进会、债权人会议等,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支持,各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协商、谈判并形成有关决议。比如根据债委会的决议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重整目标,保障企业继续维系生产经营,各银行采取了利率下浮、免收费用、严格落实不抽贷、延长还款期限等金融帮扶措施,为企业风险的有效化解做出最大让步。
银行类债权相较于其它债权而言,具有金额大、占比高等特点,债务人企业与银行债权人达成重组方案对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降低财务负担具有决定性影响。在银行债权人的支持下,如通过继续为企业提供融资等方式,使得债务人企业有条件与其它中小债权人就公司既有业务合同的履行、债权清偿方案等问题通过协商处理达成合意,最终推动形成债务重组和企业脱困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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