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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的中小企业债务危机与化解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7   点击:616

摘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市场中规模最庞大、同时也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其贴近市场,活跃在市场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力。然而很多中小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模糊、经营管理方式落后、风险防范能力欠缺等局限性,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和新要求,从而债务危机频发,制约甚至危及企业自身发展。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新常态及新常态下的中小企业债务危机现状与成因进行分析,并从传统模式和新常态下提出危机化解的法律思路和方式。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债务危机;重整;预重整

一、何为经济新常态

经济新常态一词最早出现于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当时美国经济学家认为次贷危机后美国经济可能会出现低增长率、高失业率的现象,这会造成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巨大融资空间,从而提出经济新常态这一概念。之后的几年,美国经济增长率基本在2%上下浮动,而与之相对失业率却始终居高不下,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失业救济开支增加,财政赤字持续扩大,只能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来降低利率、刺激投资。

而中国的经济新常态一词逐渐进入大众视线,成为“网红热词”却是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多次提及我国已进入经济新常态,并指出新常态的主要特征为:“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在经济新常态下,“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出口和国际收支”、“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生产要素相对优势”、“市场竞争特点”、“资源环境约束”、“经济风险积累和化解”、“资源配置模式和宏观调控方式”等九大方面都已经或将产生趋势性的变化。

中国经济新常态与美国经济新常态无论在经济增速方面还是就业率方面都有所不同。首先,在经济增速方面,美国增长率基本维持在2%左右,未达到其正常增长水平,而我国虽然近几年GDP增速缓步下降,但仍能保持中高速稳定增长;其次,在就业率方面,得力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打破了经济增速下降就会导致就业岗位减少的一般经济规律。

二、新常态下的企业债务危机现状及成因

(一)现状

在2016年首次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目前债务占中国GDP比重偏高,而且比重仍在持续增长。而中国债务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企业债务,据社科院研究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非金融企业部门 的债务率高达131%。如果加入融资平台债务,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率将激增至156% 。

中小企业作为非金融企业部门中数量庞大的企业群体,大多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经验管理理念结构落后,在面对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增速放缓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时,无法再承担来势汹汹的企业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企业破产等现象逐渐蔓延,且隐隐有由点到面,由沿海向内陆逐渐扩散之势。

(二)成因

通常来说,企业长期亏损无法盈利是产生债务危机乃至企业破产的内在原因,而其直观反应,亦或者说是直接原因则是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探究中小企业债务危机形成的原因,也可从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来考虑。

1. 外部因素

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尤其是资金方面的支持,但我国目前无论是财税政策、融资体系、银行业等方面都未能提供有力的支持保障。

第一,财税政策:虽然政府已从不同方面出台许多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如“加计扣除”等,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能力弱,争取政策扶持的能力也较弱,实践中往往是一些大型企业把握机会,而中小企业则争取得较少。

第二,融资体系:对于中小企业,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银行信贷都设置了诸多限制。由于我国企业上市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资本市场以股权融资等方式来筹措资金,而只能选择向银行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但经济新常态下一方面由于人工、原材料、机械设备等成本上涨企业对资金需求增加,但另一方面由于信贷规模控制、银根紧缩,银行贷款的审查和限制更加严格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而获得的贷款额度反而减少。

第三,银行自身保护:经济新常态下,不仅中小企业面临重重挑战,银行业本身也处境艰难。市场不景气、产能过剩、僵尸企业的存在等都加剧了银行坏账的风险,银行出于自身利益保护不得不增加贷款限制,惜贷惧贷现象严重,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2.  内部因素

中小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灵活机动,这是中小企业能在市场经济中如鱼得水的重要优势,但作为硬币的另一面中小企业的这一特点也造成了其缺乏核心竞争力、资金能力弱、融资困难等局限。

第一,缺乏核心竞争力:现代产业价值利润基本呈“V”字型曲线,曲线的两端分别是研发设计和服务销售,曲线底部则是产业链中间的加工生产,而中小企业恰恰大部分处于利润率低的加工生产链中。这些中小企业多为传统制造业,高成本低利润,且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市场竞争力不足。在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常态下,中小企业首当其冲受到影响,资金刚性需求增加与流动周转滞缓的矛盾爆发从而导致债务危机。

第二,资金能力弱:中小企业的资本社会化程度低且可流动资金少,很多企业过度重视账面利润而忽视现金流的压力,出现存货加压过多、收账期长、资金周转期长等问题。一旦资金流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企业没有足够现金流来偿还到期债务,财务危机随之产生。

第三,融资困难,民间借贷饮鸩止渴:无论是处于宏观经济政策的原因还是银行自身保护的原因,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成本高难度大且可获得的贷款额度少,很多中小企业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向民间借贷伸手。而在缺乏物保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只能选择互相担保,将一个企业仅有的资产放大到几个互保单位,形成一种恶行的危险的融资担保方式,一旦其中一个企业出现财务困境可能会造成一群互保单位的债务危机,形成“蝴蝶效应”。面对一再提高的融资成本和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经济环境,中小企业强烈的资金渴求和匮乏的融资途径矛盾不断激化。

此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内部管控混乱、技术人才匮乏、市场敏感性弱、盲目投资扩张、缺乏风险预警等问题,使中小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生存发展如履薄冰。

三、传统法律化解方式——重整

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生效实施后,我国顺应国际破产立法的发展潮流,设置了重整制度。重整程序在保障债务公平清偿,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难以调解的问题,诸如耗时较长、程序繁琐、条件苛刻、成本较高,导致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许多财产或权利大幅贬值,甚至完全丧失经济价值,对破产企业、企业股东、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财富和生产力也造成破坏。

(一) 程序繁琐 条件严格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完整的重整程序大致要经过以下步骤:提出申请——法院裁定——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提交、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执行重整计划。虽然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延期3个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重整程序超过9个月仍未有定论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更况论重整过程中,各个环节涉及众多利益相关人,任何一个环节遇到瓶颈都可能导致后续程序的无法推进,最终导致整个重整程序的失败。

此外,《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通过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当“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该组才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只有当每一表决组均表决通过才能正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程序本身程序繁琐、条件苛刻,而在程序之外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破产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破产企业与股东之间也需经历艰难博弈,所耗时间同样难以估计。虽然重整中繁琐的程序设计在某种程度上仍是符合大型企业重整实际需要的,但对于经营管理简单、债权人数较少、债权数额也较小的中小企业来说,繁琐的重整程序不能满足及时有效分离处理债务的要求,因此非但不能为中小企业带来效益反而会拉长战线,对中小企业和债权人造成持续性的损失。

(二)资产贬值 债权受损

重整程序程序繁琐、条件苛刻,其带来的必然影响就是耗时较长,导致破产企业资产贬值。通常而言,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可能受到各种不利影响,从而使其资产价值贬损。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外部因素,如市场环境恶劣、政策变化、竞争企业的冲击等,还有内部因素,如供应商对破产企业的交易风险顾虑、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离职、债务人或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失误、材料机器设备等的自然损耗折旧等。

此外,《企业破产法》规定,当重整计划草案不能通过、批准,或不能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被迫终止时,必须转至清算程序。这不仅造成程序浪费,而且增加破产成本,使债权人的清偿率在原有基础上降低,债权利益受到损失。且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清算期限,进入清算程序后无法估计程序推进时间节点,破产企业将面临持续的资产贬值风险,这一风险会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增加。

因此,耗时较长的重整程序会给危机中的中小企业造成资产持续贬值的风险,企业的剩余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开发甚至被虚耗,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更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经济新常态下的化解之道——预重整

正如前文所述,正式重整程序中,选任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需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同时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向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与各主要债权人协商、与重整投资者协商,最终方可制定出可行的重整计划。这一过程无论管理人的强弱均需花费较长时间。

然而对于经营管理规模较小、债权数额较小的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中小企业本身亦或是债权人都希望以更及时快速的方式从债务或债权中脱身以达到止损的目的,此时预重整相较于普通重整制度的优势就体现出来。

(一)效率优势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简单粗暴,有的甚至缺乏必要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企业的企业主同时也是该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当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出现困境时,企业主往往一开始为了保护自己的所有权而不愿申请破产重整,只有当企业陷入极度财务困境时才将申请破产作为最后的保护。这样的做法直接导致中小企业重整难度增加,重整成功率降低。预重整能够对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经营等情况先行梳理,对企业重整可能性进行评估,债权人之间也已进行有效协商,从而对那些已无重整价值的企业不再进入重整程序,不仅提高了个案效率,而且节省了社会、司法资源。

(二)成本优势

首先,传统重整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必不可少,且随着重整程序的推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断增加,而预重整由于其效率优势能够减少破产案件的处理时间,降低整体管理费用。其次,预重整期间能将很多重整中的工作前置,甚至对于重整投资的具体细节也已进行了洽谈达成一致,在正式进入重整后法院和管理人可减少大量工作量,减少时间成本。再次,预重整中各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相关情况尤其是资产和债务情况已逐渐了解,在正式重整中已具备充分的认知基础来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判断。

(三)其他优势

由于预重整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能使债务人企业受到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预重整期间债务人企业仍能够进行正常的营业活动,甚至能够开展市场融资、债务重组工作,对于重整计划也初具模型,这不仅增强债务人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也有利于获得债权人对重整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