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共存与矛盾
区域贸易体制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其既可作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有益补充,促进世界经济逐步融合,也可能会成为多边贸易自由化顺利开展的巨大障碍。通过探讨区域贸易体制存在的法律依据,可以发现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区域贸易体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包括对多边体制的促进、冲击。
一、区域贸易体制的发展与多边贸易体制的一致性
1.目标、原则、内容的一致性
首先,现实中,各区域贸易体制的具体目标虽有差别,但从总体上看,都意欲通过区域合作降低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成员方之间贸易的发展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扩大就业,提高成员方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从多边贸易体制来看,WTO的宗旨在于提高成员方居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保护和维护环境。由此可以看出,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前者是从区域层面出发,而后者则是从多边层面出发。其次,从现实来看,区域贸易体制普遍标榜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再次,尽管各区域贸易体制实行自由化的领域、方式以及自由化的程度有所不同,但从整体来看,基本上没有跳出多边贸易体制内容的框架,而且大多采取与多边贸易体制要求相似的减少或取消关税与非关税限制的措施,甚至有时采取的规范形式也是相似的。
2.有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民主化
多边贸易是在多边规则的框架内运作的,因此,多边规则的内容对于多边贸易如何展开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各国都希望能在多边规则中尽可能地加入自身的意愿。在实践中,多边规则是通过各个成员方之间谈判产生的,这样,成员方之间的实力差别便影响着他们的意愿表达。长期以来,少数发达国家凭借他们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方面的优势,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极大地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利益。其他国家为了摆脱这种不利的局面,除了加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外,与一些意愿类似的国家组建区域集团也是增强自身在国际社会发言权的有效措施。众多区域集团的组建打破了少数国家主导多边贸易的格局,使规则的制定更能兼顾到各方的利益,推动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民主化,也为多边贸易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规则基础。
3.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有效的补充和有益的借鉴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由于成员方数量众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一些尖锐的议题上,比如农产品问题,很难相互协调,达成妥协。而在区域贸易体制中,成员方数量相对较少,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相似,这样,在相关议题的谈判中,比较容易形成一致的意见,这样就在相关问题上形成一个突破口。而且,相关成果的实施如果能在该区域取得良好的效果,那么,必然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其他区域集团也会相继效仿,进而在其后的多边谈判中形成一致意见的机率将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尽管多边贸易体制已经实际运作了几十年,但就每一个新议题而言,对于各成员方来说都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应该制定何种规则,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都需要各成员方在实践中逐步摸索。由于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成员方数量众多,而且几轮多边谈判过后,议题所涉及的领域均比较敏感,因此,规则的有效性与否对于多边贸易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区域一体化可以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试验场。” 由于在区域贸易体制中,成员方数量相对较少,影响面较窄,可将相关措施在区域层面先行展开,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有益的经验教训。回顾GATT及WTO所进行的各轮多边贸易谈判,我们会发现,许多重要议题都已经在一些区域合作组织内部得到解决。
二、区域贸易体制的发展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
1.对于多边贸易的顺利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如果区域贸易体制能够按照GATT第24条的设计者预想的那样建立和发展,那么区域贸易体制将会产生巨大的贸易创造效应,不会对多边贸易的顺利开展造成负面的影响。但在现实世界中,区域贸易体制的现状却与当初的设想背离的很远。一方面,在主观上,区域贸易体制的成员方大多都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利用规则漏洞限制区外产品的进入,从而保护区内自身产品的利益。“原产地规则是一个背后隐蔽着巨大经济利益的政策性问题,而不单纯是技术性问题。”另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区域贸易体制予以规制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对于并不符合预设条件的区域贸易体制的审查在实践中常常不了了之。如此产生的区域贸易体制必然在实践中采取保护主义,阻止区外产品进入区内竞争。如果这种现象仅发生在少数成员方身上,属于例外,那么对多边贸易体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如果这种现象发生在多数成员方身上,就不再是例外,就会对多边贸易的顺利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随着区域贸易体制的猛增将会愈加明显。
2.区域贸易体制的贸易转移效应
一国进口某种产品,在质量相同的前提下,肯定会选择价格最低的。在区域合作开展之前,区域内的其他成员方与区域外的非成员方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完全以自身产品生产效率的高低决定胜负。而在区域合作开展之后,区域内的其他成员方的产品不用交纳关税,也不受其他贸易壁垒的限制,而区域外的非成员方的产品则要交纳关税或要受其他贸易壁垒的限制,这样竞争就非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生产效率较高的区域外的非成员方的产品在受到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的干扰后在价格上就未必低于原本生产效率并不高的区域内的其他成员方的产品,从而被阻止于区域之外,这就是贸易转移效应。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效率不高的产品在被保护的情况下得以胜出,产品的生产商也就不会像过去一样注意加强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长此以往经济的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3.对多边贸易谈判的决策进程造成负面影响
在国际社会中,在多边谈判中有多大发言权是以实力为后盾的。在当前的多边谈判中,任何一国依靠自己单独的力量都无法维持自己的要价,即使美国也不例外。为了维持自身在多边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美国也摒弃了过去只推动多边合作的态度,积极投身于区域合作。这样,国家之间的竞争正在演变为区域集团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区域集团之间较之国家之间实力更趋于均衡,这样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互不相让,顽固地坚持彼此的要价。另一方面,由于各区域集团都有区域合作这一后路,也就不像过去那样急于多边贸易协议的达成,这就必然影响到多边贸易谈判的决策进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就由于美国和欧共体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分别主张自由化和非自由化,在谈判中不愿让步,二者的僵持极大地影响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程。
三、对区域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进一步分析
由于国际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中央裁判机关的缺失等国际法的固有性质,加上全球化趋势,更导致各种国际法律规则大量增长,当代国际法体系处于一种碎片化状态。而作为法律制定者的国家间是完全平等的,则可以认为国家缔结的所有协定都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只是存在冲突与协调的问题。这种“分散并存”的国际法“碎片化”现象就决定了WTO这样的普遍性条约和区域经济协定之间存在实质上不存在谁附属谁的关系。而从实践上看,GATT/WTO对各种区域贸易也基本上“审不动”。即便是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都是GATT/WTO的成员,对于该区域贸易组织来说,GATT/WTO规则也并非就是理所当然的“上位法”。如欧共体一直不承认GATT/WTO规则的“直接效力”,欧共体法院也绝不会容忍置身于WTO司法体制之下。
那么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最终是否能导致全球自由贸易?笔者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区域贸易体制的本质是通过对集团外国家的歧视待遇而获得内部收益,因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保护,成员国必然会阻止集团的无限扩张。只有当区域贸易体制奉行“自由加入”政策时,才有可能走向多边自由化。即便如此,在达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各国的福利也比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状态下要低。此外区域贸易体制对新成员的加入也会表现出一定的抵制,连倡导“开放式区域化”的APEC在1993-1996年间也暂停接纳新成员。由于区域体制的许多复杂层面需要谈判解决,欲加入其中绝不会是自动的、无条件的。同WTO一样,原来的成员会一致要求新成员交纳“入门费”。另外,在经济学人眼中,对于区域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区域经济集团存在一个最优规模的问题,而绝不是简单的越大越好。 如果越来越多的新成员加入区域组织,老成员很快就会发现他们面临着收益的“临界点”。
台湾学者洪德钦也指出,区域组织的选择性贸易优惠的做法有将GATT成员划分为几个竞争集团的潜在风险,集团间的国家对抗和贸易纠纷徒增国际经济关系紧张气氛。 而各国若只注重本国短期的经济发展,会更热衷于参与区域一体化进程,而非效率低下的多边体制。但长此以往,非区域组织成员将如何应对该一体化进程?而对那些发展中国家的最不发达国家而言,他们本可凭借多边体制中的特殊优惠待遇而逐步发展起来,但今后却可能面临因各个区域集团“有条件的互惠”的加入门槛而无法进一步发展。从而进一步加大国家间的贫富差距,不利于世界经济的整体提升。但目前,各国似乎都沉醉于区域贸易体制带来的巨大效益中,而不断谈判、缔结新的区域贸易协定。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亦有外国学者指出,如果WTO全体成员都不从中吸取教训,那么WTO的作用最终会沦为国家间商事活动的仲裁员与先驱 。WTO的各成员方是时候该重新坐下来再谈谈了。
参考文献
[1]刘彬:《RTAs涌现背景下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重构——一种外在的法社会学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郑玲丽:《WTO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规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张国元:《博弈与协调——WTO的实质内涵与全球贸易治理机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刘光溪:《互补性竞争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年
[5]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曾令良、陈卫东:《从欧共体看21世纪区域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7]曾令良:《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8]慕亚平、冼一帆:《对WTO体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分析》,《学术研究》2003年第6期
[9]徐海宁:《区域经济合作优于多边经济合作》,《财贸经济》2004年第2期
[10]衣淑玲:《论WTO法的正当性问题》,《甘肃学院学报》2007年3月期
[11]孟夏、宫占奎:《中国参与FTAs的进展与效应分析》,《亚太经济》2006年第1期
[12]蔡一鸣:《差异性与区域经济集团的一体化程度及其规模》,《国际贸易问题》2006年第9期
[13]高乐咏、李瑞琴:《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影响——一个简单的制度经济学解释》,《经济问题》2007年第4期
[14]刘世元:《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极其法律调整》,《国际经贸探索》2004年第6期
[15]徐强:《全球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与中国策略——兼论区域经济合作兴起对世界政治经济进程的影响》,《研究与探索》2004年第12期
[16]代中现:《WTO框架下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博士论文
[17]杨长海:《区域贸易集团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研究》,苏州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
[18]于志远:《WTO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协定》,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19]Gary Clyde Hufbauer and Cathleen Cimino-Isaacs: How will TTP and TTIP Change the WTO Syste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ugust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