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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职,老板:年终奖能不给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30   点击:640

 

案例:

王先生于20165月进入浙江某科技企业工作,20203月,王先生从公司离职。20204月,公司向王先生发放了20203月的工资,但未发放2019年度的年终奖。王先生认为自己在2019年度工作表现被评为A,按照公司奖金发放制度的规定,对应的奖金为3个月的工资,但他的要求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职的员工才可享受年终奖。王先生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以及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王某在公司发放2019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王某要求2019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案件分析:

年终奖核算与发放一向是企业与员工特别是离职员工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本文仅分析与本案有关的两个问题,第一,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第二,员工离职后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

 

问题一: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实践中,在年终奖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就年终奖的性质存在不同意见,有的用人单位主张年终奖属于单位的福利,而劳动者一般主张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第七条规定,"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第二条进一步再次明确的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年终奖是与劳动有关的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因此,年终奖是单位给予劳动者超额劳动的一种奖励,而不是用人单位的福利。

 

那么是否意味着,企业必须无条件的向员工支付年终奖呢?

事实上,区别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年终奖并不必然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因此,企业对于员工年终奖的发放有自主管理权,企业有权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企业并非无条件需向员工支付年终奖。

 

问题二:员工离职后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

 

年终奖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营业绩和劳动者全年绩效考核结果,自主决定向劳动者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前文中,我们说到过发放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范畴。

 

那么到底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应该发放年终奖呢?

 

对此,浙江省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已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的前提是在岗在职的员工,且该条件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用人单位有权不发放这类员工的年终奖。而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据的也符合上述规定。

 

但浙江省外,离职员工是否发放年终奖仍存在不同争议

 

如有观点认为,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规定排除在这一年中作出过劳动贡献的员工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已经按照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关年终奖的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比例向员工支付年终奖,而实践中确有很多法院采取此种做法。

还有法院会审查员工的离职原因,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支付年终奖的义务,则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年终奖;如果员工是自己主动辞职,且员工也清楚知晓自己离职会导致无法获得年终奖的结果,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终奖。

 

三、律师建议

 

为避免年终奖争议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发放标准以及不享受年终奖的情形等。

 

2.依法制定绩效考核和年终奖发放制度,并妥善保存制度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作为年终奖发放的依据。

 

3.严格按照考核制度和目标对员工考核,确保考核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避免由于举证不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