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侵权”警告,该如何理性应对?
面对侵权警告,该如何理性应对?
庚子年的新春对中国和中国人民而言是极其特殊的,自新型冠状病毒侵袭以来,全国上下无不在为了“疫情防控”而奔波忙碌着。除了抗击疫情之必要外,似乎其他各行各业的运作都因为疫情而被按下了“暂停键”。2020年的春节似乎是娱乐项目最少的春节?但是笔者还是想抽空聊一聊疫情之外的故事。提到2019年火爆的歌曲,不得不提到宝石老舅的《野狼Disco》,动感的旋律加上朗朗上口的歌词仿佛让人民群众觉得那是唱出了一个年代。坦白说,宝石老舅是位德艺双馨的小艺术家,在疫情爆发之后,就主动提出将歌曲的全部版权收益进行捐赠。但是无巧不成书,他的《野狼Disco》的热度似乎也在这此“捐赠”之后面临着被彻底“冻结”的危机。
莫名其妙的律师函
在2月3日,一篇题为“伴奏作者Ihaksi终于发声了”的文章直指宝石擅自使用他人创作的伴奏的违法行为,并且已经就此事委托律师向宝石在内的相关人员发送了正式律师函。一时之间,关于宝石抄袭、歌曲原作者的讨论一直处在网络热度话题榜的前列。
在这里笔者不得不暂停故事的叙述,我们不得不为宝石发声,因为如果说他对这件事的发生并无任何的心理上的准备,这也确实是可以理解的。很多人会质疑问:“他自己做过什么自己还不知道吗?”事实上,现在社会的发展确实已经到了“不经意之间”会成为“被告”的地步,这并不是在为违法行为“洗白”,只是当我们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觉得“莫名其妙”,仔细审查我们才发现,这种“意外之灾”其实有它内在的法律逻辑。企业朋友更能体会这种感受,我们经常会 “用图不慎”而受到图片原作者的控告或者律师函。而我们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甚至连对方是否真的就是原作者都无法确认。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这种未知的风险尤为突出,因为对是否侵权、是否抄袭、是否违法这类问题,法律几乎不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无辜还是恶意(主观过错一般只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认定)。这不仅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权利意识,也需要对这类问题进行研判,为我们的目的当然不是所谓的“逃脱法律制裁”,而是在事实具备的情况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国友人亲自录像了!
为了证明权利人的指控无误,文章的作者特意摆出了一段视频,是一名叫Ihaksi的外国男子展示了《野狼Disco》伴奏的分轨,以及在其电脑上创作该段beat的原始载体、软件。仔细听取视频上原文件播放的音轨,开头一个男人声音发出的“Ihaksi”正是创作者留下的“防盗水印”!这与歌曲《野狼Disco》的开头并无二致。
逻辑上看,Ihaksi先生的初步指控已经完成了,接下来就是法律层面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文章的作者身为专业律师又是版权方的代理人在该文中对音乐作品的创作过程、Beat的法律性质、音乐作品侵权判断标准等等复杂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详尽法律分析。可以看出,作者对音乐行业了解甚深,对音乐创作也抱着无限热情,还能深入浅出地给观众们上了一堂版权保护的普法课。笔者无比赞同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之必要,因为有保护才能促进创新和进步。
要问我的意见?
律师函一般意义上权利人对于侵权方的警示,但也同时意味着最后的通牒,如果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争议将被诉诸法律。在法庭开始正式受理之前保留了一定的时间进行沟通和准备。本案中,较之律师函本身,律师本人的文章对指控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阐述可谓言之凿凿。网友的反应说明他们作为外行人对这些指控并没有过多反驳的余地,一时之间,宝石的声望似乎降到了海平面以下。真的在劫难逃了吗?笔者还是希望各位读者能够通过本文充分了解遇到这类事件应该有的心态。权利方能够如此大面积地宣传、传播这一指控并且附上了如此详细精准的事实与理由无非说明两点:1.他们对侵权是否保持有充分的把握并且把风险降到了最低;2.他们希望在舆论上不被网友们(尤其是粉丝们)误解为是蹭热度、蹭流量的低级趣味者。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无疑也让争议的焦点明晰化了。我们如何形成应对的思路?
首先,著作权侵权首要需要解决的是权利人主张的这个“beat”到底属不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以一般列举的方式确定了九项作品的类型,如果要确定作品应受到保护,应当首先确定作品属于哪一类,法律对不同的作品类型保护的尺度是不尽相同的。从本案律师函的表述看,权利方是将beat作为音乐作品来保护。这种观点是否准确值得进一步探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音乐作品的有明确的定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问题在于,歌曲是由词、曲、伴奏、和声等许多部分组成的,并不存在以整首歌为客体的著作权,也并不是歌的每一部分都能单独构成“作品”。传统的流行歌曲都分为歌词与歌曲分别由填词人和作曲人拥有版权。到了《野狼Disco》这种说唱音乐这种情况变得更加复杂,说唱乐的创作必须以一种叫beat曲调为基础,而且其往往是一整首说唱歌曲的灵魂所在。
Beat到底是什么?英文直译是“节拍”、“节奏”,但是《著作权法》层面目前并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对其作为歌曲作品的有效部分进行阐述。与曲谱、词谱不同的是,它不能以一种直接的文字或符号形式进行“翻译”,即使在国外,也仅仅是以一段音频本身进行发表和或复制。对此,权利人委托的律师在分析文章中的表述其实语焉不详,概念论述前后明显矛盾。他在律师函中直接的表述是使用了权利人的“伴奏”,但是他又写道:“了解一些Hip-Hop文化,包括说唱和DJ的朋友很少会把Beat叫做音乐伴奏,因为Beat并不是为了伴奏某首歌,Beat就是Beat,是一种独立特定的存在”。从文义解释而论,伴奏当然不仅仅包含beat,还包括旋律、曲调、和声、配乐等等,是比曲子本身范围更广的上位概念。日常生活中大众所理解的伴奏不就是没有唱词只有配乐、和声的一段“曲子”吗?同样作为音乐人,宝石是怎么理解的?
宝石认为Ihaksi是编曲人员。“编曲”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吗?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在案例判词(2003海民初字第9033号)中是这么论述的:“本案所涉的歌曲编曲并无具体的编曲曲谱,它的劳动表现为配置乐器、与伴奏等人员交流、加诸电脑编程等,编曲劳动需借助于演奏、演唱并最终由录音及后期制作固定下来。不可否认,经过编配、演奏、演唱、录音等诸项劳动所形成的“活”的音乐与原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并不完全相同,构成了一种演绎。但是离开了乐器的演奏(或者电脑编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因此一般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编曲权。作为录音制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如同录音师并不享有特定的权利一样,按照行业惯例,上述劳动在被整合为录音制品后,该劳动成果所形成的权利由制作者享有。因此原告李丽霞所主张的编曲权即是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制作者权“。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是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该原则更不能被逾越。Beat是否受法律保护其实是“有没有保护依据”的问题,而非“应不应当保护”的问题。beat在中国法概念下以录音制品来定义是比较恰当的。作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邻接权”。由于录音制作者权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不同,决定了权利人所指控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更何况,《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真正作者的身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Ihaksi录制的视频是为了宣示其作者的身份,但是从时间上是最近,显然无法以此认定其是作者。而其展示的电脑上的分轨文件以及制作软件要证明其是完成该录音的唯一人员,从证据角度也存在较大瑕疵,电脑上制作痕迹、文件显示的创建时间这些信息都是可以根据计算机系统后期修改的。如果要以发表时间进行固定,Ihaksi将该段录音上传至交易平台时的时间是比较可靠的。在一般的侵权控诉中,权利主体问题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但是本案中这个问题并不会成为变数,因为宝石本人也并未否认Ihaksi原作者的身份。
宝石的反击,到底怎么回事?!
实际上宝石老舅本人立刻对该事件进行了回应,他表示,Ihaksi确系原作者,但是他对该音乐的使用系合法购买,由于一开始录制使用的免费版因此留下了“水印”,但后来2019年7月12日购买的版本是99美元的无限制版,可用于商业用途。这个回复一时之间引发了更大的争议,为什么双方各执一词而所述事实完全不同呢?权利人方玛西玛公司的受托人晒出了99美元的合同内容指示该价格所购之权利根本不能用于盈利性演出,而宝石在直播中所展示的合同似乎与之并不一致。而且这还衍生出另一个问题。权利方律师函的表述称:“作者已经与玛西玛国际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玛西玛公司”)签署音乐独家许可协议,将音乐的专有使用、代理经纪、维权诉讼等专有许可给了玛西玛公司”。而从宝石与原作者的聊天记录中,作者明确表示beat已经有人以5000美金的价格独家收购(exclusive),而且就是在beatstars交易平台上完成的。宝石还透露,之前就受到自称是买断了版权的人与之讨论合作事宜,但是后续不了了之。如果原作者的作品已经被人独家购买,则后续的授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也就是玛西玛公司无权。如果玛西玛公司确系该收购人,那么只要宝石的购买发生在他之前并且该购买确实具备合法性,那么他也无权限制宝石使用。至于双方对合同内容各执一词,进入诉讼阶段其实并不能难辨真伪。
笔者并不想就是非对错进行评价,因为作为同样的吃瓜群众根本没有任何评判的资格。但是无论如何,网友们都需要对自己可能遇到的法律事件具备合理的应对心理,希望以宝石事件为例,以示警醒。
后来发生了什么?有网友通过外网向原作者Ihaksi询问了有关事实,以下是本人的回复(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