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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经济补偿金,减轻企业负担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3   点击:634

本文所称的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这种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之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本文将围绕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支付、单位解约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处理、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的处理、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纳税共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是用人单位HR应熟知运用的“黄金法条”,因为它赋予了由于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第二种情形,即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我们建议,员工在提出辞职时,我们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书,如果双方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的,则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经乙方(劳动者)提出申请,甲方(用人单位)同意”的字样。

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了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形式,不需单位批准,也不受提前30天通知的限制。

针对本条,我们做如下理解:(一)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条件。否则一旦出现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且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确认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注意,用人单位不能以此条款,故意去降低甚至不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以此来逼迫劳动者辞职,以减少违法解除的成本,因为劳动者依据这一条提出解除合同一旦成立,用人单位不止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能面临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承担赔偿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责任。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的。针对本条款,我们认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其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也是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但未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形应限定于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拖欠、拒不支付的的情形。如果因某次劳动报酬计算较复杂、财务离职等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则不应当被支持。

三、用人单位解约分两种情形: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外,用人单位提出解约我们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情况一:在无过失性辞退中,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情形时,企业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实施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1个月工资以该职工上月工资数额为准,支付之后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本条的理解,(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时,法律赋予其一定的医疗期,此时无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是用人单位想提出解约,都必须等医疗期满后才行。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对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期满后仍不能治愈的,还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首先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的,劳动者在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的,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定条件。第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实施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本条程序实施,先经过培训或调岗,并且有相关证据,比如考核结果、绩效等能证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根据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如果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很可能变成违法解除,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三)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关键在于要达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行,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部门撤并、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等几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仅是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兼并、分立、内部承包等,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就不能依据这一条实施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注意,单位在实施这一条进行解除时,应当先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才可以实施预告性解除。

情况二:在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法裁员的,由于劳动者并无任何过错,仅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利益进行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四、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分两种情况:

1.劳动合同到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理解: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有相应的告知程序的证据。2、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需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期满计算补偿年数时,在劳动合同期自2008年1月1日后建立的,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计算补偿年数;如劳动合同关系在2008年1月1日前建立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补偿年数。

2.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的情形:

若出现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解散、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倒闭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定受12个月限制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个工资是指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具体原因此不赘述。这也意味着,这个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很多企业存在误区,认为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也就是说,以杭州为例,2015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5908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3977元,只有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高于13977,才有不超过12年的上限,这是法律上对于高收入者的上限,对于未达到这个数字的,并没有12年的限制,按本人在公司的实际工龄计算。

所以我们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完全可以合理考虑经济成本,采取策略提高劳动者的解除或终止前的月平均工资,以此来减少补偿年限过高或金额较大的成本。

注意,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先通知工会,并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没有按照程序取得工会同意,则最迟应在劳动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并作好证据留存,否则容易认定为违法解除而承担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如果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则按照N+1的计算方式,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N为年限,1为替代通知金。

六、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单位在代扣代缴时,不能盲目多扣个人所得税,也不能该扣未扣税,避免被行政部门处罚以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具体的计算公式:{[(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年限-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合理合法地利用经济补偿金,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及劳动者获得更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