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升至1100元
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升至1100元
自从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浙江省在16年中已经对其调整了11次。现行标准为2008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杭州、宁波等地选择最高档为960元。
根据浙江省政府3月1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4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4档。同时规定各市将根据所辖县(市、区)实际,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进行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此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是国家规定的,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堤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之举,是给企业在工人薪酬问题上以制度化的约束。而另一个不能忽略的背景是,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工人收入,将对政府推动的扩大内需战略起到直接而明显的促进作用。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兜底的行为,是政府对劳动力价格进行管制的一个结果。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限,有些时候,这种人为管制可能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但是,出于对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的追求,作为次优选择,各国政府大多实施这一制度,以保障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最基本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用人单位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这种自主权限定于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等。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及劳动贡献等要素确定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数额。
但是,用人单位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并意味着用人单位可能随心所欲制定工资分配方案,它不得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工资保障立法的规定。
另外,我们注意,依法应当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经从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改为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同时,各地对最低工资的计算范畴并不太一样,比如江苏规定住房公积金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中,而大多数地方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最低工资范畴。对此,需要查询各地具体政策,才能最准确地计算最低工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以各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数额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而要以其本质内涵方式进行比较才是准确的。由于工资是以货币方式支付,所以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工资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中,故诸如包吃包住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果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差额;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的,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自2010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均应对劳动者的工资结构作相应调整,以确保所支付给劳动者的应得工资高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条红线,只有明确这条红线,用人单位才能有的放矢,在合法的前堤下,最大限度地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摘自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八期《劳动用工风险预警》,作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黄新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