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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成本政策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点击:519

劳动者的成本政策
所谓劳动者的成本政策是指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可能发生的成本支出和政策收益。招聘员工会产生一定的成本支付,这是肯定的,比较容易理解;招聘员工会有政策收益,却不是所有用人单位都可能获得的,也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够为用人单位带来政策收益。因为,只有符合政策的用人单位使用了特定的劳动者才有可能获得政策收益。用人单位作为组织,作为生存于社会而不能孤立于社会之外的组织,凡事都是可以通过成本进行控制的;即成本必须是用人单位自身能够接受的才是合适的。随着2009届毕业生的毕业期临近,我们特别就劳动者的成本政策作如下阐述,以便劳动者能够成就相应的身份而更快地找到一份好的工作,也方便用人单位以最好的成本招聘到最好的劳动者。
1、招聘成本
用人单位在招聘阶段可能发生的成本有为招聘而发生的直接成本,招聘过程中为员工发生的成本以及招聘后对员工发生的成本。
用人单位为招聘而发生的直接成本有招聘广告成本,参加招聘会的成本,面试成本等等。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设计时当然需要考虑招聘的直接成本。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成本有员工职业病体检,员工身体健康体检,员工信息调查核实的成本。用人单位在招聘后为员工发生的成本有岗前培训成本和岗位技能培训成本。用人单位进行招聘设计时必须得考虑这些成本的支出,尤其是要在成本支出的细节上进行有效的策划。比如,为了招聘特殊人才,可能就要花费大量的广告费,而在特殊时期尤其是在就业形势不太好的时候,进行招聘则不但成本会有有关部门承担,而且还会给单位带来良好的社会形象效益。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利用招聘进行自身形象的宣传,比如招聘广告与产品广告相结合。总之,会算钱的人才会赚钱!所以,当发生用工需求时,招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成本的计算,然后确定是否对外招聘,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招聘渠道招聘什么样的劳动者等。比如,用人单位出现的用工需求,如果这是一短暂的用工,是否可以采取内部招聘,以兼职的方式解决;还是通过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解决。总之,招聘设计也需要遵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进行。
2、招聘残疾人的政策收益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歧视残疾人,并且都有义务保障残疾人的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通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当然,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显然,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或者不安排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未能达到规定比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残疾人就业,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了规定的最低人数条件,就可以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就是政策收益。同时,国家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一,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有:①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第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前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②对单位按照规定因享受增值税及营业税优惠政策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然,依法享受前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前述第①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招聘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政策收益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我国从2002年9月起就出台了一系列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具体政策有:
第一,优惠政策。具体的优惠政策是: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第二,享受政策的对象。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第三,审批。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审批程序是:首先是受理:企业在年初(原则上在3月底前),持以下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预核定:①预核减免税申请;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④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⑤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其次是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年度应享受的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企业在申请预核定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下岗失业证件和招用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不做调整。第三是申请: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以下资料:①减免税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④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⑤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⑥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即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最后是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年度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第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已经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第二,各地对下岗再就业还有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扶持政策,比如社会保险费的优惠措施,就业奖励措施等等。第三,请特别注意内退人员的再就业政策。这批人员的年龄尚未符合退休的法定年龄,也不是法定的提前退休,而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所特别创设的假定退休。各地对内退人员再就业也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但又区别于其他的下岗再就业人员。
4、招聘军人和随军家属的政策收益
用人单位招聘转自主择业的业军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优惠政策如下:
①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②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③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④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⑤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⑥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⑦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第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且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第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第四,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第五,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第六,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5、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政策收益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以往是不可能说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会有优惠政策;但是随着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和金融危机的影响,用人单位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同样有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具体政策有:
第一,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6、接收实习生的政策收益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但在利用这一政策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
第二,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三,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四,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五,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①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②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③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④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7、成为见习基地的政策收益
组建见习基地政策其实质还是为了帮助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政策。国务院决定:“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为此,许多地方出台见习基地的扶持政策,如杭州市发布了《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如下优惠政策:
①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即可申请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按照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见习学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训练天数计算。②见习学员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半年50元,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支付。③见习基地的训练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专业技术类岗位400元/人•月,非技术类岗位为150元/人•月。见习训练结束后,对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见习基地即可申请训练费补贴(事业单位除外);对非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见习基地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事业单位除外)。④留用奖励。见习训练结束后,见习基地(事业单位除外)留用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留用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由见习基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8、退休人员的返聘
顾名思义,退休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已经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严格地讲,退休人员已经不具备劳动者的法定条件,其已经不是劳动者的范畴。但是,正是基于退休人员不是劳动者的原因,而且退休人员只要其身体条件尚可,凭借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某些程度上讲,退休人员的工作价值甚至高过其他劳动者。退休人员的政策优势是:用人单位向退休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范畴,不列入工资总额,即不会被列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9、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收益
灵活就业人员就是俗称自由职业者,他们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也可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但以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为常见。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灵活就业人员由其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对用人单位而言,录用这类劳动者无须按照其他劳动者的标准承担高额的社会保险费。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如果同一招聘对象身上有多个优惠政策,通常是从高选择某一优惠政策,而不能进行累加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如果我们是在进行投资设立或新设用人单位的招聘设计,则我们应当清楚各优惠政策对象如果自我创业的,则还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请查阅相关文件。第三,各地对相应的政策还有更加细化的政策,甚至是更加优惠的政策;所以,在进行相应的招聘设计时应当需要同时关注当地的优惠政策。第四,在采用具体政策进行招聘设计时,不能仅立足于某一具体政策的本身,还需要对用工模式成本、劳动报酬成本和社会保险成本进行综合分析。第五,所有的优惠政策都有可能发生调整,当然也有可能会出现新的优惠政策;所以,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设计时,应当对政策的变化情况予以充分的关注。
作者:智仁律师事务所林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