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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最低工资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点击:533

话说最低工资
      又近年关,拖欠员工工资,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最低工资是许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躲猫猫的惯用技俩。为此,我们特别关注最低工资。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对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数字表面进行高低比较。首先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不平衡,自然影响最低工资的标准。其次,各地的最低工资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即使是数字相同的地区,劳动者获得的实际工资还是不同的。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最低工资,我们特别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 小李的最低工资
  小李于2009年来杭州打工,用人单位包吃包住。2009年7月份,小李收到单位的实发工资1465元;小李的工资条显示,小李7月份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00元,加班工资500元,高温费100元,夜班津贴100元,扣除住房公积金108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127元。当在上海工作的哥哥听小李的收入后,却告诉小李可以要求单位再补发195元工资,理由是小李的基本工资在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后已经低于杭州市960元的月最低工资。显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的工资是否低于杭州的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执行最低工资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故而国家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获得的最低工资中应当剔除部分劳动报酬,而且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然,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工资必须使用货币方式支付,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也必须用货币形式,而不能用实物、代币券等方式支付。显然,案例中用人单位为小李提供的包吃包住这一实物形式支付待遇不应当包含在最低工资中。但我们假设用人单位向小李支付的方式改为“月薪1200元,提供三餐工作餐,扣伙食费240元,提供宿舍,扣住宿费150元”,在这种方式下小李实际获得的工资为810元,远远低于杭州960元的最低工资;但这种方式却是合法的。
  国家规定在最低工资中应当剔除的项目有:①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此,我们分析案例中小李的工资构成发现,其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加班工资500元,高温费100元和夜班津贴100元都不应当从最低工资中剔除。显然,我们对小李的收入是否低于最低工资的判断仅取决于依法应当由小李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包含于最低工资。我们从国家的剔除项目中发现,国家并未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从最低工资中剔除予以明确。而在实践中,各地规定对最低工资应当剔除的项目规定并不相同,甚至是相反。具体有:
  第一,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中,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时无需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剔除。比如:浙江、云南和河北。。既然浙江省的最低工资中是包含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那么用人单位向小李支付基本工资1000元已经满足杭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时应当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剔除。比如,上海和北京。讲到这,我们终于明白小李在上海工作的哥哥让小李主张用人单位补发工资的原因了。原来按照上海的最低工资的计算方法,小李的工资如果剔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为765元,自然是低于杭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时应当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剔除。但是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却包含在最低工资中。比如湖南、河南。
  第四,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时应当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但是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却包含在最低工资中。比如江苏。
  第五,最低工资中不包含其他补贴,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时应当将支付给劳动者部分补贴剔除。比如上海、山西和河南。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对比各地最低工资的高低。比如上海从2008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杭州从2008年9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但基于两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剔除项目的不同,我们可以得出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是高于杭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结论。严格地讲,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具备可比性的。
  另外,部分地方对小时最低工资应当剔除的项目作出了与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同的特别规定。如湖北和河北规定小时最低工资中包含应当由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跨异地用工出现的最低工资冲突问题。很好理解,由于劳务派遣或是借用等原因会导致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劳动者需要执行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执行,只有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才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不过,如果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缺勤。劳动者缺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劳动者依法缺勤,即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仍然视为已经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比如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形的,均视为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既然劳动者已经视为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自然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二,劳动者因特殊原因缺勤的,比如劳动者因病请假缺勤。劳动者因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仅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各地的规定,劳动者在病假期间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第三,劳动者因自己原因缺勤,即劳动者因旷工或事假造成的缺勤。劳动者旷工显然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行为,在其旷工期间不仅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甚至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旷工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因事假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虽然已经获得了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根据各地的规定,劳动者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
  第四,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显然这种情形下虽然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的劳动,但这不是劳动者愿意的。对此,国家和各地通常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用人单位可以降低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各地的规定不一;部分地区规定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部分地区则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五,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通常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当然,如果劳动者因此构成工伤的,则应当按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对最低工资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存在部分劳动者的工资处于最低工资边缘的,则应当特别注意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更新,以免造成低于最低工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要特别注意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形式,以免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支付成本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却还是处于向劳动者支付了低于最低工资之违法状态。比如对最低工资剔除项目把握上发生了偏差,或者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时用实物方式取代了货币方式;第三,要特别注意把握特殊时期对最低工资政策的利用。
      编者注:摘自杭州“和谐用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十五期,作者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黄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