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与福利
工资与福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合理工资薪金均可列入成本;为此,公司应当正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具体判断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所谓合理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为此,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的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要特别注意: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基于上述政策,我们建议公司的工资制度应当再次进行策划,立即对财务的会计制度作相应的调整,以实现职工福利的合法性。
作者:智仁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