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风险研究】关于AMC非金融不良债权收购尽调实务分享
2015年8月5日,财政部联合银监会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此正式开放了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金融不良资产资管业务。近年来,四大AMC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中非金融类不良资产占比均超过50%,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由专业的中介机构就拟收购的非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尽调,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洁净性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因此也是律师提供专业服务的一片蓝海。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非金融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本文拟就非金融不良资产中的非金融不良债权(以借贷债权为例)的尽调核查与大家分享一二,欢迎批评指正。
核查要点 |
核查方式 |
一、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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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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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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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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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 |
就借贷债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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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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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洁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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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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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讼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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