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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黄陈之战”看股东如何掌控公司控制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点击:610

      从国美“黄陈之战”看股东如何掌控公司控制权
                                                                                                                                                           
                                                                                洪鹏律师
       资本市场永远不缺新奇的故事。当资本玩家黄光裕把自己玩进了大牢后,却依然念念不忘他一手创立的国美电器,并在与现任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现任管理层谈判无果之后,开始了争夺国美控制权的最后一搏。高潮迭起,互相攻击,不争个鱼死网破,誓不罢休。“黄陈之战”与三年前“达娃之争”似乎具有一定的共性,折射了股东均想通过控制股份来掌控公司控制权。
    律师从国美电器股权结构角度来分析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之争。从公开的资料来看国美电器的股份结构:
 
黄光裕家族 25.3%-35.5%
贝恩投资 9.8%-23.5%
摩根大通 10.24%
摩根士丹利 8.47%
T.Rowe Price Associates.Inc 9.22%
陈晓 7.28%
其他 21.22%
再融资后增加股权 30%
 
    关于公司股权治理结构来看,目前黄家慢慢失去国美电话的控制权。公司股份比例有几个数据是非常关键的,也是反映了股东在公司的地位。
    66.7%  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当一个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了2/3 ,也就是表明该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拥有绝对的决策权。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如果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权通过的,这样的约定当然是有效的,通过这类的股东内部约定能够约束大股东。另外,如果中小股东拥有公司专有的技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核心竞争力,也是能够达到影响股东会的投票权。
    51%  如果股权比例不能达到66.7%的绝对多数,那么退而求其次,如果一方拥有51%股权比例,也是相对的控制了公司。达娃之争之所以能够爆发,是因为娃哈哈股东法国达能方拥有公司51%的投票权,虽然娃哈哈中方在经营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比如拥有娃哈哈商标权,娃哈哈产品营销渠道,人力资源、管理等掌控公司全部经营能力。在上市公司,假如一个股东拥有该公司51%的股票,说明该股东是公司绝对的控制人,因为上市公司一部分股票通过公众市场公开发行募集,即散户投资者,是很难影响公司的投票权的。
    34%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34%股份结构的股东一般不会是最大的股东,因为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少,股份比较集中。如果少于34%股权,一般就相对没有发言权。但是在上市公司中,拥有34%股份的股东也是大股东了。在本案国美电器中,黄光裕家族目前拥有约34%左右的股权,已经接近不能控制公司了。因为国美电器董事会拟增发20%股权,这也是黄家与陈晓掌握的董事会最大的冲突,一旦增发,假如黄家没有足够的实力按比例买进,结果就是黄家的股权被稀释,少于34%,就很难满足控制和影响国美电器了。假如无法中公司的董事会中拥有一席投票权,那黄光裕一手建立的国美,似乎与其无法,黄家只是一个小股东而已。所以黄家才会发起与陈晓的权利斗争。
    10%  拥有10%股份的股东是小股东,比较难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但是法律赋予了该比例的股东拥有一定的权利,特别是当大股东恶意的侵犯小股东的权利,小股东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临时股东大会。所以即使一旦黄家股权比例少于34%,但作为小股东,能够长期和陈晓做斗争。;在有限公司中,拥有10%股权的股东拥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即公司法规定,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3%股权的股东拥有临时提案提出权,即公司法规定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1%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假如董事、高管违反尽责勤勉义务,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当然,公司的股权比例在设立时是固定的,正如国美电器是黄光裕一手建立起来的,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但是一旦公司进行增资,股权转让,公开上市均会对导致原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假如公司控制人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理念,比如设立无投票权股份、设立优先购买权等防止公司的创始人股权逐渐被稀释。一旦公司公开上市后,就属于公众公司,必需接收公众的监督。假如从这个角度来说的,黄光裕和陈晓之争实际上损害了光大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