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条:挥向性骚扰的利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关乎人民群众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法典,宣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颁布的法律,民法典对以往的大量现行条文进行了大规模修改与整合,其中第1010条新增条文关于规范性骚扰的出现引人注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禁止性骚扰入法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之一。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发了社会的较大关注,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下文对此分为四块进行详细解读。
·构成性骚扰需具备的条件
1.必须实施了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如向他人发送具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文字、语音或视频资料。
2.必须指向特定人。条文所说“对他人实施”,对象必须是指向特定第三人。否则,无法判断受害人。
3.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对于“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的理解应做扩大解释,指性骚扰行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主观上不接受甚至明确拒绝。同时,即使是受害人迫于压力而“自愿”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是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性骚扰的对象
《妇女权益保障法》仅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是《民法典》条文对受侵害的对象在字面表述上扩大到了“他人”,此表达显然扩大了性骚扰的对象范围,同性、异性之间不当的骚扰行为都将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
·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2018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立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关于什么是性骚扰,受害妇女向用人单位投诉后,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民法典》之前的法律法规等条文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的维权困难。对此,《民法典》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区别以前只是着重关注单位的规定,此次民法典特别加入学校,由于目前发生在学校的性骚扰事件有上升趋势,这样的列举式规定更强调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制止性义务。
·单位须落实具体措施防范性骚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规定强制单位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对此,单位必须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保障前期预防,对于投诉以及调查等措施规定应建立规章制度,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规定人员予以严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性骚扰写入《民法典》是立法机关以法律制裁违法行为的具体体现。将有关的义务单位的范围进行明确,确保该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骚扰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增加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及实际效用。通过这样的立法导向,使用人单位的各个层级都意识到性骚扰是违法行为,是不道德行为,是可能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从而警示和杜绝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