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民法典》:违约责任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印证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民法典》人权篇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条文系本次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新增加的条款,改变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仅可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司法现状,为之后律师之后办理违约责任与侵权竞合情况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现笔者结合本人目前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直观具体的展现《民法典》上述条文的实施后对此类案件办理所带来的“颠覆性”的变化:
案例概要:当事人A因出差需要入住杭州某酒店,再办理完入住手续后,乘坐该酒店的电梯前往客房入住,乘坐电梯期间,因酒店电梯突然故障,导致当事人A受伤,后经医院诊断确诊为韧带断裂,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构成十级伤残,当事人A因治疗花费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协商无果后,目前当事人欲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损失及赔偿。
目前司法体系下的主要处理思路:
思路一: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因为当事人A已成功办理入住手续,与酒店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酒店违约合同约定导致当事人受伤,当事人A可以以酒店为被告,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优势: 法律关系简单
局限性: 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对于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思路二: 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以酒店、酒店所在地的物业公司、电梯公司为被告,认为酒店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电梯公司对电梯的维保存在过程,上述三家公司各自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当事人A的损失,要求上述三家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优势: 侵权之诉可主张精神赔偿
局限性: 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较多,侵权责任分配较为复杂,举证难度更大
综上,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下考虑到多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的角度出发,笔者最终选择了思路二,不得不说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因素在本案笔者选择思路二的过程中占到了很大的比例,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此类案件的办理律师可综合考虑全案的法律关系、证据、当事人主体等因素综合考虑办理思路,为当事人选择最佳最优的代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