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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文禁止高利贷!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2   点击:719

我国《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近年来,“校园贷”、“网贷”等形式的借贷乱象频发(暴力催收、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而从立法层面来看,在此之前仅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出台过一些规制规则。此次《民法典》的出台,从法律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整治高利贷的决心与态度。今天,就为大家带来关于《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借款合同第六百八十条关于“借款利息”的解读。

 

法条速递:《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此条文共三款,笔者一一为大家带来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条款可以说是此次颁布的《民法典》中的“网红条款”,话题度非常高。因为这是国家首次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发声,表明了国家对于“高利贷”的态度“明确禁止”,是对近年来五花八门的形式的放贷对社会秩序、经济环境的扰乱的正面回应。有利于让“民间借贷”回到其最初的互帮互助功能,而不是成为部分人的盈利工具。

 

在此之前,虽有司法解释关于年利率24%、36%的限制,但因无法律明文禁止高利贷,导致实践中也让很多投机者通过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GPS安装费等各种五花八门的收费名目,从表面上规避了利率红线,隐藏了其放高利贷的事实。此次《民法典》,明确“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此后仍有通过上述方式来变相突破利率红线的,则订立的《借款合同》就可能会因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如果相关放贷行为符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条件,还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依法论处。

此次条文的规定,尚未直接规定“高利贷”的标准,而是给利率标准留出了解释和调整空间。因为针对不同主体间(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不同形式的借贷关系,确实不宜从基本法层面作出“一刀切”式的规定。而“国家有关规定”是个宽泛的概念,按照通常理解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包括行业监管规范。让我们期待后续配套制度关于“高利贷利率红线”的相关规定。

 

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与《合同法》相比,此条款将原先的主体限制即“自然人之间”删除,即任何主体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只要没有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就视为没有利息。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此条款是关于利息约定不明确时该如何确定利息的规定。区分为两种情况:情况1: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如果关于利息约定不明确,就视为没有利息;情况2:非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如自然人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等),如果关于利息约定不明确,又没有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可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而不是直接视为没有利息。这也是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贷通常是熟人间的互帮互助,而向机构进行的借贷,机构通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