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规则的重大变化:在“要约-承诺”之外,新增“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同订立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将从第四百七十一条、四百八十三条、四百九十条、四百九十三条入手对合同成立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做出解读并分析实务影响。
一、合同订立方式的变化
1、法条变化
《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2、法条分析
原《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的方式主要就是要约承诺模式,《民法典》471条新增了“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包含哪些方式呢?很多学者认为交易双方通过谈判签订合同书、悬赏广告、招拍挂等都属于是其他方式。其中,通过谈判签订合同书在商业交易领域非常普遍,一份合同其内容很可能会经过多次磋商、其文本很可能会经过双方多次修订,这样的合同在谈判签订过程中,很难准确区分出要约和承诺时间、内容等。鉴于此种考虑,我们认为,在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规则不再局限于一定要准确适用要约承诺模式,而是更倾向于合同双方达成合意。但民法典第471条并未直接采用“合意”这个概念,仅是用“其他方式”加以规范,这也是考虑到社会在不断发展,生活方式法律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如此规定更有利于民法典的稳定性。
二、合同成立时间的变化
1、法条变化
《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
立。 |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2、法条分析
(1)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民法典》483条较《合同法》,增加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模式”之外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例如《民法典》490条规定的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还包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总体来说,该条款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关于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民法典》第490条相较之前的《合同法》,将“签字”改为“签名”,并新增“按指印”的合同签署方式,吸收了合同法解释二中关于“摁手印”视为有效签署方式的规定,表达更加准确严谨。
三、合同成立地点的变化
1、法条变化
《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法条分析
《民法典》493条较《合同法》,将“签字”改为“签名”,并新增“按指印”的合同签署方式,此外关于合同成立地点还增加了“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笔者认为该新增条款是整合了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关于“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内容,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四、实务影响
关于合同订立规则的变化,《民法典》在原《合同法》“要约-承诺”模式之外,新增“其他方式”,可谓是合同编的一大亮点。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表述更为科学严谨,但实质变化不大。建议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除了要约承诺模式,也须注意通过谈判签订合同书、悬赏广告、招拍挂等其他订立合同方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须注意,除“签名”,“盖章”外,“按指印”也是合同有效的签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