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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中“害死”大风厂的过桥资金、以贷还贷你了解多少?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648

问题引入

日前,《人民的名义》持续热播,剧中深刻的反腐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都引起了广大观众的关注。剧中有一个过桥资金+股权质押的案例耐人寻味:大风厂拥有十个亿的资产,却因一次失败的“过桥”和股权质押,公司股权最终落到了山水集团手中,山水集团仅花六千万就换得了十个亿?影迷猜测这是多方负责人下套所致。在这里,笔者抛开剧情和阴谋,仅从法律角度,和大家简单聊聊过桥资金、以贷还贷问题。

一、什么是“过桥资金”?

相对于长期资金融资而言,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它常常出现在银行还旧借新类资金业务中。例如,贷款方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又无法做贷款展期时,那么贷款方可以寻找短期资金先归还银行再重新贷款,而后将新的贷款归还短期资金提供方(现实中,银行也会帮助贷款方寻找过桥资金)。这里的短期资金就是“过桥资金”了。

二、利用过桥资金进行的借新还旧是否构成“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在性质上,“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以贷还贷”其实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情况下金融机构无奈办理的贷款。传统的“以贷还贷”大多以换据等方式办理完成,但近年来金融机构因稽核等原因一般不再直接通过换据等方式以贷还贷,往往借用第三方资金过渡。

一般认为,以贷还贷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借款人客观上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二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存在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联络。这一过程如果介入了过桥资金,但无论从借款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还是行为本身属性,本质上仍属于以贷还贷,只不过是以贷还贷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形式。

三、新旧贷款为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否绝对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试问:若保证人不知情,是否不需要对“以贷还贷”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江苏高院给出了新提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苏商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认为:在新贷和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情况下,借新还旧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相比于新贷(额度更小或未增加额度)而言,保证人须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显然更小。故无论保证人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情形,均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四、以贷还贷情况下,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结合司法解释及案例,笔者对以贷还贷情况下保证人责任的承担做出如下归纳,供大家参考,欢迎交流。

情况

后果

保证人不同,但知道或应当知道

承担

保证人同一

保证人知道

承担

保证人不知道

保证责任加重

以旧贷的保证责任为限,对加重部分不承担

保证责任不加重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