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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对Google的广告关键字服务做出裁决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点击:539

  欧盟法院2010年3月23日对Google的广告关键字服务涉及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了裁决。
  Google的广告关键字(Google's AdWords)是Google的旗舰广告产品,同时也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这个系统允许登广告者购买所谓的“关键字”,当Google的搜索引擎搜索相应内容时,就会触发关键字,以“赞助商链接”的形式显示在正常搜索的结果之上,而当该链接被点击后,Google就会收到广告费。
  关键问题是,Google允许客户购买注册商标作为关键字。商标所有人因此担心竞争对手和盗版者会购买他们的商标作为关键字,并搭便车般从他们的声誉中获益。
  在该Google案中,三家法国公司起诉Google,依据是Google公司允许第三方(尤其对于销售盗版产品的人而言)购买他们的商标作为关键字,应当就侵害其注册商标承担责任。欧盟法院要解决的是以下争议:
  1、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有权依照《注册商标指引》(89/104/EEC)阻止网络服务提供商(例如Google)提供关键字并将销售侵权产品网站的广告显示在一个正常搜索的页面上?
  2、更进一步,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有权阻止前述事情,尤其是注册商标是极具商誉的?
  3、是否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法采取前述行为,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却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指引》(2000/31/EC)的规定不承担责任,除非他们接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通知表明该使用是非法的?
   
   
  裁决
  欧盟法院从《注册商标指引》第5条的(1)(a)处着手。该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第三方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在交易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或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具备商标性质的图案。
  因此,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证明某个广告影响了其注册商标的功能,那么该广告就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注册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制造商。欧盟法院曾经裁决认定无论等登广告者用何种形式全部或者部分影响了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均属违法。
  如果在广告中表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和登广告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经济联系,或者通过模糊暗示使得一个具备常识和合理注意的网络用户不能分辨这是第三方或者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广告的话,那么这其中必然存在着对注册商标的侵害。在这种情形下,该广告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欧盟法院同时认为,注册商标的第二大功能是广告功能。如果将注册商标作为关键字并由此展示商标所有人的网站的话,并不会对注册商标构成侵害。
  欧盟法院认为,一个将与具有商誉的商标一致的关键字作为广告展示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例如Google),其利用关键字展示广告并非依据《注册商标指引》第5(2)条所规定的该商标的含义。这说明运营商或者使用Google广告关键字产品并不在实质上意味着侵害了注册商标。反而是满足广告和使用者的要求更为重要些。
  最终,欧盟法院考虑了《电子商务指引》第14条的规定,其规定了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一个平台,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无需负责。欧盟法院裁决认为第14条所提供的保护仅仅适用于网络服务商在提供信息,控制或者存贮之类的非主动行为中。如果网络服务商不是从事这些非主动行为时,除非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知道相关数据的违法性或者行为的违法性,且没有及时消除或者屏蔽这些数据,其仍无需就登广告者所存贮之数据承担责任。
   
   
  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影响
  这是一些列关于净化在线环境的决定中的第一个案件。它表明了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其商标被他人购买为广告关键字。但是,他们可以就登广告者的网站与其网站存在混淆可能性进行诉讼。
  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持续管注商标侵权行为并将这些问题及时提交搜索引擎提供商注意。
   
          本文系我所王永皓首席律师个人翻译,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未经许可谢绝转载!